上海市研究生创新创业能力培养计划管理办法
(2020年2月27日 沪大科创〔2020〕8号 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创新创业人才的培养,大力培育适宜科技创新创业的文化土壤,激发创新创业潜能,推动高校创新成果与技术转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上海市研究生创新创业能力培养计划(以下简称研究生双创计划)由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教委)指导,上海市大学生科技创业基金会(以下简称创业基金会)主办,联合上海高校及科研院所研究生院(部)、上海高校负责学生创业的相关部门、创业基金会部分高校分会共同实施。
第二章 申请与筛选
第三条 研究生双创计划每年举办一期;实行项目申请人制和创业项目申报制,涉及创业项目目标、项目计划期限等内容,申请人申请时随申请材料报所在高校及科研院所研究生院(部)、上海高校负责学生创业的相关部门、创业基金会部分高校分会。
第四条 有志于创业的上海高校及科研院所在读博士和硕士研究生,具有创业项目、准备创业或者已经开始创业的,均可向所在高校提出申请。经创业基金会认可,具备一定条件的高校可将申请人范围扩大至大三及以上在校本科生。
第五条 主申请人限申请1个项目;不得将同一个创业项目分拆后由不同申请人申请;已获得历年研究生双创计划奖励支持,或者已获得上海市大学生科技创业基金(简称“天使基金”)立项资助,以及历年通过“天使基金”评审公示但因故未获资助的,不再受理申请。
第六条 上海各高校及科研院所研究生院(部)、上海高校负责学生创业的相关部门、创业基金会部分高校分会负责接受申请和初筛,并指导学生网上提交信息材料。创业基金会组织专家进行线上或线下面试评审筛选,通过评审的创业项目申请人即入选为研究生双创计划培养学员。优先录取承担应用开发科研项目或者可转化科研成果的创业项目;择优录取跨学科、跨专业的创业项目;亦接受创意类、服务类创业项目申请。
第三章 培养与实践
第七条 研究生双创计划原则上每期培养期为六个月;培养方式侧重以实际创业的形式实现科研成果的转化,通过各类线上线下创业课堂、创业测评、创星孵化营、天使走进实验室、全球创业周中国站、企业参观、创业沙龙、行业资源对接等方式加强学员与之相关的创业培训与实践,促进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
第四章 考评与奖励
第八条 研究生双创计划学员应按规定要求参加创业培训及各类创业活动,培养期间由专人负责考评。
第九条 培养期满,学员提交《创业项目计划书》,相关材料提交创业基金会进行结项审核,审核通过的,给予结项。
第十条 创业基金会组织召开研究生双创计划创业项目上海市大学生科技创业基金(简称“天使基金”)专场评审会。根据专家评审意见、评审公示情况以及评审后的专项信息审核结果,确定“创星奖”获奖名单,并对获得“创星奖”的创业项目发放奖创金,用于后续创业实践。
第十一条 “创星奖”分为“创星一等奖”、“创星二等奖”两个奖项,符合下列条件方可获得:
1、研究生双创计划主申请人的创业项目经培养孵化后通过结项审核,主申请人真实创业,且已注册创业企业(法定代表人须为主申请人,下同)或者在孵化期内完成创业企业设立,并且在培养孵化期内通过“天使基金”评审且获得“天使基金”资助的,经专项信息审核通过后,其创业项目可获得“创星一等奖”及3万元奖创金。
2、研究生双创计划主申请人的创业项目经培养孵化后通过结项审核,主申请人真实创业,且已注册创业企业或者在孵化期内完成创业企业设立,但在培养孵化期内未通过“天使基金”复审的,经专项信息审核通过后,其创业项目可获得“创星二等奖”及1万元奖创金;在培养孵化期内通过“天使基金”复审但未通过资助立项或者因故未获“天使基金”资助,排除非诚信创业因素的,也可获得“创星二等奖”及1万元奖创金。
第十二条 奖创金划拨至研究生双创计划主申请人创办的创业企业账户并限用于创业项目研发及创业企业经营发展;创业企业须注册在上海,法定代表人为主申请人。申请研究生双创计划时创业企业已经设立的,设立时间不得超过2年;尚未设立的,可以在培养孵化期设立。
第五章 管理与经费
第十三条 研究生双创计划培养费用由创业基金会承担,项目经费按相关财务制度使用。经费使用包含学员培养成本、培训孵化费用、奖创金及管理成本。
第十四条 奖创金不得以任何形式用于个人及其他用途。创业基金会对拟获“创星奖”创业项目进行专项信息审核,以保障社会公益资金切实划拨至主申请人本人真实创业设立的创业企业,并用于创业实践。通过专项信息审核后,创业基金会方可将奖创金划至创业企业账户。
第十五条 入选培养的创业项目(申请人)在培养期内如发生变动或因故终止培养计划的,学员向受理申请的高校报告,报创业基金会备案。
第十六条 入选学员违反有关规定或无故缺席培养活动的,创业基金会视情节严重程度以适当方式通报所在高校;对于学员并非真实创业、或以设立空壳创业企业的方式套取奖创金等情形的,一经发现立即撤消“创星奖”及奖创金;奖创金已经发放的,须由创业企业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退回奖创金,创业企业未完成退回的,由主申请人承担退回全部奖创金的责任,同时创业基金会保留对主申请人进行诚信惩戒及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七条 研究生双创计划主申请人应确保其创业项目及创业企业所涉知识产权问题已提报所在高校或相关单位自行处理,创业基金会不承担所涉知识产权纠纷相关责任。
第十八条 研究生双创计划主申请人应如实填写申报材料完成提交;学员应遵守相关规章制度,参与的活动包括且不限于创业培训、走访调研、创业见习、创业项目路演等,期间因创业团队或个人原因产生的法律责任依法由其本人自行承担。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创业基金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经修订自2020年2月27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