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施《天使基金信用管理办法》相关事项通知

2015-02-27      
关于实施《天使基金信用管理办法》相关事项的通知

(沪大科创〔2015〕008号  2015年2月27日印发)

为规范上海市大学生科技创业基金(以下简称天使基金)资助项目相关信用信息管理,进一步提高天使基金公益资助产品的资助效率和品牌影响力,上海市大学生科技创业基金会(以下简称创业基金会)于2015年2月13日发布了《上海市大学生科技创业基金资助创业者及创业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沪大科创〔2015〕006号,以下简称《天使基金信用管理办法》),并于2015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现将实施《天使基金信用管理办法》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关于时间、范围和社会公示
根据《天使基金信用管理办法》,自2015年 3月1日起,由天使基金资助的创业者或创业企业若出现违规使用资助资金、提供虚假信息、债权资助项目逾期还款、股权资助项目逾期退出等异常情况(以下简称违规行为),相应创业者及创业企业信息将纳入异常名单管理,违规行为达到向社会公示标准的,将向社会公示,公示平台包括创业基金会官方网站( www.stefg.org)及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www.shcredit.gov.cn)等。《天使基金信用管理办法》具体内容可查阅创业基金会官方网站 “天使基金”网页中的“信息公开”栏目。

对于尚处天使基金在途资助期内以及逾期尚未完成退出的创业项目,即2015年3月1日之前获得天使基金雏鹰计划(债权)、雄鹰计划(股权)以及雏鹰计划和雄鹰计划实施前原有模式(股权)资助的创业项目,均纳入《天使基金信用管理办法》管理范围。创业基金会将重点核查这些创业项目债权资助逾期还款、股权资助逾期退出的异常情况,并与2015年3月1日起资助的创业者、创业企业信息一同纳入管理范围。


二、  关于退出认定标准
天使基金债权资助创业项目退出以创业者完成全部还款为标志;
天使基金股权资助创业项目退出以创业企业按照退出方案退回全部款项且完成资助股权退出及工商变更为标志。


三、  关于延缓社会公示期
按照《天使基金信用管理办法》,创业者、创业企业违规行为达到向社会公示标准的异常名单,其中对于2015年3月1日之前获得天使基金雏鹰计划、雄鹰计划以及原有模式资助的创业者和创业企业,将给予一年的延缓公示期。在延缓公示期内,创业者、创业企业相应行为得到纠正的,将不予向社会公示;超过延缓公示期,创业者、创业企业相应行为仍未纠正的,将向社会公示。


四、  关于暂免予社会公示
鉴于原有模式为天使基金初期资助产品,对于原有模式资助的创业项目,尚未最终完成退出的,按照上述条款将创业者和创业企业信息纳入天使基金异常名单管理的同时,相应创业者和创业企业违规行为信息暂仅限创业基金会、分会及适应范围使用,违规行为达到向社会公示标准的,暂不受一年延缓公示期的限制,暂免予向社会公示。


五、  关于信息公开
本通知参照《天使基金信用管理办法》一并信息公开于创业基金会官方网站,供创业者和天使基金申请人知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