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雏鹰计划阶段性政策调整的通知

根据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形势要求,很多企业由于延迟复工等原因无法开展正常业务,为帮助企业共克时艰,基金会责无旁贷,创业基金会已制定了阶段性调整 “天使基金”申请对象的措施和两项惠及创业者和创业企业的措施:


1、“雏鹰计划”资助期内的创业者还款延迟两个月,且不记录个人征信逾期。

2、“雏鹰计划”新资助者首期还款日顺延3个月。

3、已入驻中国(上海)创业者公共实训基地五号楼的“天使基金”资助企业予以免除2020年2月和3月服务费。

4、向具备创业基础的“天使基金”申请对象提供创业培训、项目跟踪辅导等创业服务。

5、"天使基金”申请对象条件中“企业需注册在上海,注册时间不超过三年”放宽为“企业需注册在上海,注册时间不超过五年”。其余申请条件不变。


上述阶段性政策有效期到2020年12月31日。


上海市大学生科技创业基金会
2020年3月19日

上海市大学生科技创业基金会关于天使基金申请的声明

近期,网络上出现了代理创业者申请上海市大学生科技创业基金(简称“天使基金”)、保证通过率并收取代理费的相关信息。在此,我们严正声明:天使基金是扶持大学生青年创新创业的公益基金,上海市大学生科技创业基金会(以下简称“创业基金会”)及其23个高校及本市行政区天使基金受理点(名单及联系方式详见创业基金会官网:http://www.stefg.org/Angel/apply.aspx)从未授权任何第三方代理机构从事天使基金申请的代理活动,亦从未授权任何第三方代理机构就上述代理活动收取任何费用,任何第三方代理机构所作的承诺或保证与创业基金会及其基金无关,相应的责任概由第三方代理机构自行承担。同时,创业基金会及受理基金亦拒绝任何机构和个人代理创业者申请天使基金,任何机构和个人均不得以推荐或代理创业者申请天使基金为由获取相关利益,包括但不限于天使基金申请服务费、获资助创业项目股权、期权等。


创业基金会及其各受理基金在天使基金的申请受理过程中,不会向创业者收取任何费用;同时,创业基金会亦禁止任何创业者或创业企业委托第三方代理机构代理申请天使基金的行为,一经发现,将立即撤销对该创业者或创业企业的资助并要求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为了保障创业者合法权益,申请人应主动拒绝与任何第三方代理机构进行合作,并拒绝支付与代理申请天使基金相关的任何费用,确保申请人及创业项目信息的真实性。创业者如需申请天使基金,可直接登录创业基金会官方网站 “天使基金”页面(http://www.stefg.org/AngelFund/Default.aspx)、官方微信(efgfoundation)、官方微博(@创业基金会)了解详细情况并在线提交申请;也可登录创业基金会官网“如何申请”页面(http://www.stefg.org/Angel/apply.aspx)查询EFG及各受理基金联系方式,进行电话咨询。各受理基金详细信息可查阅创业基金会官网“我们是谁-基金简介”页面(http://www.stefg.org/about/branch.aspx)。


如创业者需要进一步咨询申请事项或发现有任何机构和个人发布代理申请信息,请联系创业基金会,共同维护天使基金公益产品的声誉。对于第三方代理机构以代理申请方式损害创业基金会名誉、侵害创业基金会合法权益的行为,创业基金会将保留向该等第三方代理机构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创业基金会官网:www.stefg.org

联系电话:021-5523 8582(沈老师)

邮箱:[email protected]


上海市大学生科技创业基金会
2021年8月2日

热点活动

【问答天使基金】个人是否可以发起设立分会?需要符合什么条件?

编者:近期通过@创业基金会 微博接到很多关注天使基金设立分会的咨询,关于上海市大学生科技创业基金会如何设立分基金会,做一个解答。

答:根据《上海市大学生科技创业基金会分会管理办法》,关于分会设立的如下解答:

第二章           分会的设立

第五条 分会的设立可以但不限于由以下主体向基金会提出设立申请:高校、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个人等。

第六条 申请设立分会的基本条件:

(一)             资金。由申请主体提供资金,金额不低于两百万元人民币,专门用于项目资助及相关管理费。

(二)             工作团队。申请主体需配备专职工作人员,负责天使基金的宣传、项目受理、评审、资助、资助后管理及服务、退出等相关工作。

(三)             孵化场地。申请主体需提供创业项目入驻所需孵化场地。

(四)             项目来源。申请主体需具备寻找稳定创业项目数量的能力,一般天使基金项目申请数量在分会设立的第一年不低于十个。

第七条 设立分会的基本流程:

(一)            由申请主体提交设立申请,填写申请表。

(二)            由基金会组织安排调研,确定满足设立分会的相关条件,特殊情况下,可适当放宽申请条件。

(三)            由基金会与申请主体约定合作细节,包括合作出资比例、资金使用方式、资助管理方式、资助项目范围等细节,并拟定分会设立的合作协议。

(四)            基金会与申请主体签署合作协议,并确定分会负责人、总干事、联系人。因工作变动,应及时更换或替补。

(五)            分会正式启动运作,申请主体根据合作协议约定,在指定期限内,将相应资金划拨到基金会开设的资金专户。基金会将按照约定比例,将配套资金划拨到该资金专户。

信息来源:上海市大学生科技创业基金会项目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