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雏鹰计划阶段性政策调整的通知

根据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形势要求,很多企业由于延迟复工等原因无法开展正常业务,为帮助企业共克时艰,基金会责无旁贷,创业基金会已制定了阶段性调整 “天使基金”申请对象的措施和两项惠及创业者和创业企业的措施:


1、“雏鹰计划”资助期内的创业者还款延迟两个月,且不记录个人征信逾期。

2、“雏鹰计划”新资助者首期还款日顺延3个月。

3、已入驻中国(上海)创业者公共实训基地五号楼的“天使基金”资助企业予以免除2020年2月和3月服务费。

4、向具备创业基础的“天使基金”申请对象提供创业培训、项目跟踪辅导等创业服务。

5、"天使基金”申请对象条件中“企业需注册在上海,注册时间不超过三年”放宽为“企业需注册在上海,注册时间不超过五年”。其余申请条件不变。


上述阶段性政策有效期到2020年12月31日。


上海市大学生科技创业基金会
2020年3月19日

上海市大学生科技创业基金会关于天使基金申请的声明

近期,网络上出现了代理创业者申请上海市大学生科技创业基金(简称“天使基金”)、保证通过率并收取代理费的相关信息。在此,我们严正声明:天使基金是扶持大学生青年创新创业的公益基金,上海市大学生科技创业基金会(以下简称“创业基金会”)及其23个高校及本市行政区天使基金受理点(名单及联系方式详见创业基金会官网:http://www.stefg.org/Angel/apply.aspx)从未授权任何第三方代理机构从事天使基金申请的代理活动,亦从未授权任何第三方代理机构就上述代理活动收取任何费用,任何第三方代理机构所作的承诺或保证与创业基金会及其基金无关,相应的责任概由第三方代理机构自行承担。同时,创业基金会及受理基金亦拒绝任何机构和个人代理创业者申请天使基金,任何机构和个人均不得以推荐或代理创业者申请天使基金为由获取相关利益,包括但不限于天使基金申请服务费、获资助创业项目股权、期权等。


创业基金会及其各受理基金在天使基金的申请受理过程中,不会向创业者收取任何费用;同时,创业基金会亦禁止任何创业者或创业企业委托第三方代理机构代理申请天使基金的行为,一经发现,将立即撤销对该创业者或创业企业的资助并要求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为了保障创业者合法权益,申请人应主动拒绝与任何第三方代理机构进行合作,并拒绝支付与代理申请天使基金相关的任何费用,确保申请人及创业项目信息的真实性。创业者如需申请天使基金,可直接登录创业基金会官方网站 “天使基金”页面(http://www.stefg.org/AngelFund/Default.aspx)、官方微信(efgfoundation)、官方微博(@创业基金会)了解详细情况并在线提交申请;也可登录创业基金会官网“如何申请”页面(http://www.stefg.org/Angel/apply.aspx)查询EFG及各受理基金联系方式,进行电话咨询。各受理基金详细信息可查阅创业基金会官网“我们是谁-基金简介”页面(http://www.stefg.org/about/branch.aspx)。


如创业者需要进一步咨询申请事项或发现有任何机构和个人发布代理申请信息,请联系创业基金会,共同维护天使基金公益产品的声誉。对于第三方代理机构以代理申请方式损害创业基金会名誉、侵害创业基金会合法权益的行为,创业基金会将保留向该等第三方代理机构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创业基金会官网:www.stefg.org

联系电话:021-5523 8582(沈老师)

邮箱:[email protected]


上海市大学生科技创业基金会
2021年8月2日

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小额担保贷款实施方法的通知(闵行区)

            发表于:2014-09-20

摘要:对于符合政策的创业者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担保贷款。

为深入贯彻落实《上海市小额担保贷款实施方法》(沪财社[2012]68号)文件精神,促进本市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健康发展,结合闵行区工作实际加以执行。

(一)个人小额担保贷款

1、担保对象:(1)凡具有本市户籍,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并在本市注册开业的个体工商户和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业主、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以及小微型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其法人。(2)本市高校非上海生源毕业生,毕业后两年以内,在本市注册的个体工商户业主、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以及小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其法人。(3)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且积分达到标准分值或持有《上海市海外人才居住证》的劳动者,在本市创办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并吸纳本市劳动者就业。

2、申请条件:(1)申请人无违法犯罪行为和不良信用记录;(2)申请人自有资金不得低于贷款金额的50%,并且能够按规定提供必要的财产抵押、质押等个人/法人担保;(3)申请人所办的创业组织的注册地与经营地一致(隶属同一区县),应当建立财会核算管理制度;(4)申请人所办的小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在10人(含10人)以上,吸纳本市失业、协保人员和农村富余劳动力的比例不得低于50%,从业人员在10人以下的,吸纳本市失业、协保人员和农村富余劳动力的比例不得低于70%;(5)申请人所办的创业组织(不含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应当依法进行税务登记,并提供最近一期的纳税凭证。

3、贷款金额:个体工商户和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业主以及小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申请开业贷款担保的,担保贷款金额最高为50万元。

4、贷款利率:实行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

5、贷款期限:一般为三年。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业主申请开业贷款期限不得超过组织的有效存续期限。

6、申请人担保额度:(1)贷款金额在15万元以下的(含15万元),申请人可免于个人担保;(2)贷款金额在15万元以上30万元及以下的,申请人应提供不低于贷款额10%的有效个人担保;(3)贷款金额在30万元以上50万元及以下的,申请人应提供不低于贷款额20%的有效个人担保。

7、申办流程:(1)申请人凭本人身份证、户口簿、营业执照或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证书、婚姻证明、劳动手册或就业失业登记证、配偶身份证、场地租赁合同、社保缴费通知书、利润表、发票收据、《个人小额担保贷款计划书》、《个人小额担保贷款申请书》等相关材料,向注册经营所在地的区开业指导服务部门提出申请。(2)本市高校非上海生源毕业生,还应当提供本人毕业证书、第三方身份证、第三方单位职工证明和由第三方签字的《小额担保贷款反担保协议书》(第三方须承诺以个人和家庭财产对政策性担保机构提供的担保承担无限偿还责任)。

(二)小微企业法人小额担保贷款

1、      担保对象:在本市注册的小、微型企业法人。

2、      申请条件:(1)小、微型企业的净资产不得低于贷款金额的50%;(2)小、微型企业应当建立财会核算管理制度,并依法进行税务登记;(3)小、微型企业从业人员在10人(含10人)以上的,吸纳本市失业、协管人员和农村富余劳动力的比例不得低于50%;从业人员在10人以下的,吸纳本市失业、协管人员和农村富余劳动力的比例不得低于70%。

3、      贷款金额(期限):本市“小微企业法人小额担保贷款”金额最高200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为3年。

4、      担保额度:本市“小微企业法人小额担保贷款”申请人的个人担保部分由申请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提供。申请人担保不足的贷款部分由政策性担保机构提供担保。

申请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向经办银行提供有限担保:

(1)         贷款金额在15万元及以下的,申请人可免于个人担保;(2)贷款金额在15万元以上30万元及以下的,申请人应提供不低于贷款额10%的有效个人担保;(3)贷款金额在30万以上50万元及以下的,申请人应提供不低于20%的有效个人担保;(4)贷款金额在50万元以上100万元及以下的,申请人应提供不低于贷款额30%的有效担保。(5)贷款金额在100万以上200万元及以下的,申请人应提供不低于40%的有效个人担保;

5、      申办流程:本市“小微企业法人小额担保贷款”应由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办理相关申请手续。

(三)创业前小额担保贷款

1、担保对象:(1)具有本市户籍,35周岁(含)以下,拟在本市创办小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且有创业项目的意向创业者。(2)本市高校毕业两年以内的非上海生源毕业生。(3)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且积分达到标准分值或持有《上海市海外人才居住证》、年龄35周岁及以下的劳动者,拟在本市创办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且有较完善的创业项目计划。

 2、申请条件:申请人无违法犯罪行为和不良信用记录;申请人已有较为完善的创业项目计划。

3、贷款金额:最高为15万元。

4、贷款期限:最长为一年。

5、贷款利率:实行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

6、申请人担保额度:申请人可免于个人担保。

7、申办流程:(1)申请人凭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劳动手册、婚姻证明、配偶身份证、创业项目计划书、《创业前小额担保贷款计划书》、《创业前小额担保贷款还款申请书》等相关材料,向意向创业所在地的区开业指导服务部门提出申请。(2)本市高校非上海生源毕业生,还应当提供本人毕业证书、第三方身份证、第三方单位职工证明和由第三方签字的《小额担保贷款反担保协议书》(第三方须承诺以个人和家庭财产对政策性担保机构提供的担保承担无限偿还责任)。

(四)自主创业微量担保贷款

1、担保对象:本市户籍的失业人员、协保人员、征地劳动力和大中专院校毕业生等特定对象。

2、申请条件:(1)以个人或者家庭成员共同劳动的方式,通过从事微型的非企业的商事行为,为社区居民及家庭提供直接服务,被街道(镇)劳动保障事务所认定为“自主创业”,并做用工登记备案的。(2)申请人无相关违法犯罪行为和不良信用记录,并且从事微型的非企业的商事行为经街道(镇)组织就业援助员和开业专家进行调查确认。

3、贷款金额和期限:本市“自主创业微量担保贷款”额度为3000元到3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为3年。

4、担保额度:本市“自主创业微量担保贷款”由政策性担保机构提供全额担保。

5、申办流程:申请人凭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劳动手册、婚姻证明、配偶身份证、等相关材料,向所在地的区开业指导服务部门提出申请。

(五)小额担保贷款贴息(市级)

1、申请条件:(1)借款人在贷款期限内还清贷款本息,或贷款虽发生逾期,但借款人在政策性担保机构代位清偿之前还清贷款本息;(2)贷款期内借款人所办劳动组织按规定吸纳本市失业、协保人员和农村富余劳动力且保持就业岗位稳定。

就业岗位稳定是指贷款期内借款人所办劳动(经济)组织按规定为失业人员、农村富余劳动力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以及为协保人员办理用工登记并连续在岗。就业岗位稳定期的计算方式为:连续用工及缴纳社会保险费每满一个月贴息一个月,贴息总额以实际支付的银行利息为限。

2、贴息金额:按实际支付的银行利息给予贴息,但以组织用工人数计算每人每年最高贴息额度不超过2000元。

3、贴息期限:贴息期限一般最长不超过三年。

4、申办流程:借款人凭银行出具的还本付息证明、付息凭证原件及复印件等相关材料,自贷款到期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区开业指导服务部门提出贴息申请。

(六)小额担保贷款贴息(区级)

1、申请条件:(1)在闵行区申请并获得由政策性担保机构提供的信用担保开业贷款的借款人。(2)在贷款期限内还清贷款本息或在政策性担保机构代为清偿之前还清贷款本息。(3)贷款期内借款人所办劳动组织按规定吸纳本市失业、协保人员和农村富余劳动力且保持就业岗位稳定。

2、补贴内容:按市开业贷款贴息政策享受贴息后,实际支付利息大于市开业贷款贴息额度的,可享受区贷款利息补贴,补贴金额以借款人实际支付利息与市级贴息额度的差额为限。

3、申办流程:借款人凭银行结清证明及还款证明复印件至区开业指导中心办理开业贷款贴息差额部分补贴申请。

(七)创业前小额担保贷款贴息

1、申请条件:(1)借款人按照创业项目计划在本市创办小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2)借款人在贷款期限内还清贷款本息,或贷款虽发生逾期,但借款人在政策性担保机构代位清偿之前还清贷款本息。

2、贴息金额:按实际支付的银行利息给予全额贴息。

3、申办流程:借款人凭还本付息证明、工商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等相关材料,自贷款到期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区开业指导服务部门提出贴息申请。

(八)贷款逾期

1、借款人未按期归还贷款,银行及委托的社会机构将依法进行贷款追索,直至贷款清偿为止。

2、借款人未按期归还贷款,其逾期贷款信息将记入上海市个人信用征信系统。

3、借款人恶意逃废贷款的,由银行会同有关机关依法采取司法措施予以追索。

(九)关于对小额贷款公司发放的小额贷款给予利息补贴(市级)

1、贴息范围:在本市注册开业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法人或法定代表人,获得经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批准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发放的小额贷款的,可以申请利息补贴。

2、贴息条件: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必须招用本市失业、协保人员和农村富余劳动力的人数占在职职工人数的30%及以上(在职职工总人数超过100人的,本市失业、协保人员和农村富余劳动力的人数比例不低于15%),与其签定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按规定为其办理用工登记备案手续,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获贷金额不超过200万元;按期还清贷款本息;依法纳税,遵守有关劳动法律法规。

3、贴息金额:根据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吸纳本市失业、协保人员和农村富余劳动力且稳定就业的情况,按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贷款利息给予贴息,但每人每年贴息最高不超过2000元。

4、贴息期限:根据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在贷款期限内吸纳本市失业、协保人员和农村富余劳动力且稳定就业的情况确定。贷款期限内连续用工及缴纳社会保险费每满1个月的贴息1个月,贴息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

5、贴息申办流程: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在按期还清贷款本息之日起三个月内,可凭工商营业执照(若借款人为法定代表人个人,则还须提供其本人身份证)、还本付息证明、税务登记证、最近一期纳税凭证、招用人员名册、与招用本市失业、协保人员和农村富余劳动力签定的劳动合同等相关证明材料,向贷款所在地的区县开业指导服务部门申请利息补贴。

(十)小额贷款公司发放的小额贷款贴息(区级)

1、申请条件:(1)在闵行区注册开业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法人或其法定代表人获得经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批准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发放的小额贷款。(2)在贷款期限内还清贷款本息。(3)贷款期内借款人所办劳动组织按规定吸纳本市失业、协保人员和农村富余劳动力并保持就业岗位稳定。

2、补贴内容:按市级小额贷款公司发放的小额贷款贴息政策享受贴息后,实际支付利息大于市贷款贴息额度的,可享受区贷款利息补贴,但市区两级贷款贴息总额不得超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所产生的利息。

3、申办流程:借款人凭银行结清证明及还款证明复印件至区开业指导中心办理小额贷款贴息差额部分补贴申请。

(十一)对商业银行发放的小额贷款给予利息补贴

1)在本市注册开业3年以内的劳动密集型小微企业,其企业法人或法定代表人获得本市商业银行发放的200万元及以下的小额贷款,并按期还本付息的,也可按照本市有关规定申请小额贷款利息补贴。

2)小额贷款利息补贴金额根据劳动密集型小微企业吸纳本市失业、协保人员和农村富余劳动力且稳定就业的情况来确定,并按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贷款利息给予补贴,但每人每年贴息最高不超过2000元,贴息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