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雏鹰计划阶段性政策调整的通知

根据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形势要求,很多企业由于延迟复工等原因无法开展正常业务,为帮助企业共克时艰,基金会责无旁贷,创业基金会已制定了阶段性调整 “天使基金”申请对象的措施和两项惠及创业者和创业企业的措施:


1、“雏鹰计划”资助期内的创业者还款延迟两个月,且不记录个人征信逾期。

2、“雏鹰计划”新资助者首期还款日顺延3个月。

3、已入驻中国(上海)创业者公共实训基地五号楼的“天使基金”资助企业予以免除2020年2月和3月服务费。

4、向具备创业基础的“天使基金”申请对象提供创业培训、项目跟踪辅导等创业服务。

5、"天使基金”申请对象条件中“企业需注册在上海,注册时间不超过三年”放宽为“企业需注册在上海,注册时间不超过五年”。其余申请条件不变。


上述阶段性政策有效期到2020年12月31日。


上海市大学生科技创业基金会
2020年3月19日

上海市大学生科技创业基金会关于天使基金申请的声明

近期,网络上出现了代理创业者申请上海市大学生科技创业基金(简称“天使基金”)、保证通过率并收取代理费的相关信息。在此,我们严正声明:天使基金是扶持大学生青年创新创业的公益基金,上海市大学生科技创业基金会(以下简称“创业基金会”)及其23个高校及本市行政区天使基金受理点(名单及联系方式详见创业基金会官网:http://www.stefg.org/Angel/apply.aspx)从未授权任何第三方代理机构从事天使基金申请的代理活动,亦从未授权任何第三方代理机构就上述代理活动收取任何费用,任何第三方代理机构所作的承诺或保证与创业基金会及其基金无关,相应的责任概由第三方代理机构自行承担。同时,创业基金会及受理基金亦拒绝任何机构和个人代理创业者申请天使基金,任何机构和个人均不得以推荐或代理创业者申请天使基金为由获取相关利益,包括但不限于天使基金申请服务费、获资助创业项目股权、期权等。


创业基金会及其各受理基金在天使基金的申请受理过程中,不会向创业者收取任何费用;同时,创业基金会亦禁止任何创业者或创业企业委托第三方代理机构代理申请天使基金的行为,一经发现,将立即撤销对该创业者或创业企业的资助并要求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为了保障创业者合法权益,申请人应主动拒绝与任何第三方代理机构进行合作,并拒绝支付与代理申请天使基金相关的任何费用,确保申请人及创业项目信息的真实性。创业者如需申请天使基金,可直接登录创业基金会官方网站 “天使基金”页面(http://www.stefg.org/AngelFund/Default.aspx)、官方微信(efgfoundation)、官方微博(@创业基金会)了解详细情况并在线提交申请;也可登录创业基金会官网“如何申请”页面(http://www.stefg.org/Angel/apply.aspx)查询EFG及各受理基金联系方式,进行电话咨询。各受理基金详细信息可查阅创业基金会官网“我们是谁-基金简介”页面(http://www.stefg.org/about/branch.aspx)。


如创业者需要进一步咨询申请事项或发现有任何机构和个人发布代理申请信息,请联系创业基金会,共同维护天使基金公益产品的声誉。对于第三方代理机构以代理申请方式损害创业基金会名誉、侵害创业基金会合法权益的行为,创业基金会将保留向该等第三方代理机构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创业基金会官网:www.stefg.org

联系电话:021-5523 8582(沈老师)

邮箱:[email protected]


上海市大学生科技创业基金会
2021年8月2日

上海市专利资助办法实施细则

            发表于:2014-09-20

摘要:上海市专利资助申请具体办法。

  (三)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上海代办处开具的缴纳专利申请费收据(复印件);

  (四)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通知书(复印件);

  (五)企业营业执照、事业法人登记证或社团登记证(复印件);

  (六)专利示范、试点、培育企业应提交专利示范、试点、培育企业证书(复印件)。

  (七)国家或本市重大工程、重大项目应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专项资助初审)

  《资助办法》第九条所述的初审是指:享有专项资助的单位须经其市级行政主管部门认可或所在区(县)知识产权局认可,再报市知识产权局确认。

  第十二条(专项资助受理)

  市知识产权局收到专项资助申请后,符合以下情况的,应当予以受理:

  (一)属于《资助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资助对象;

  (二)按《资助办法》第九条的规定进行初审;

  (三)按本细则第十条的规定提交有关材料。

  不符合前款所列情况之一的,市知识产权局有权不受理专项资助申请,但应当告知原因并退还资助申请材料。

  第十三条(专项资助暂缓)

  市知识产权局在审查专项资助申请中发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市知识产权局有权做出暂缓资助的决定,但应向申请人出具收到资助申请材料的凭据:

  (一)一次性申请数量较大;

  (二)涉嫌利用申请专项资助的资格、代替他人申请专利以套取专利资助或有其他弄虚作假嫌疑的;

  (三)属于《资助办法》第八条规定的限制专项资助申请的;

  (四)明显不符合专利法的授权条件;

  (五)其他可能与《资助办法》不符的情况。

  第十四条(暂缓资助调查)

  对于暂缓资助的专项资助申请,市知识产权局应当在调查核实后做出是否予以资助的决定。

  专项资助申请人拒绝配合调查的,视为不符合《资助办法》的规定。

  第十五条(复核)

  根据《资助办法》第十条规定,市知识产权局设立复核小组,对一次性申请100件以上专利专项资助的单位进行复核,复核程序另行规定。

  第十六条(专项资助听证)

  市知识产权局根据调查认为专项资助申请违反《资助办法》或本细则有关规定,在做出不予资助决定之前,应当书面告知专项资助申请人有听证的权利。专项资助申请人提出听证的,市知识产权局应当组织听证。

  第十七条(专项资助拨付)

  市知识产权局对专项资助申请的审查中未发现专项资助申请违反《资助办法》或本细则有关规定的,应当予以资助,并签发付款凭单,款项通过银行拨付。

  第十八条(决定书送达)

  市知识产权局按照《资助办法》和本细则做出的不予资助决定书应当在做出决定后10天内送交专项资助申请人。

  第十九条(专项资助追回)

  市知识产权局在调查中,发现已获专项资助的申请存在违反《资助办法》或本细则有关规定的,应当做出返还所获专项资助的书面决定。资助申请人应当按照决定,返还相应的资助费。资助申请人拒绝返还的,将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办理期限)

  申请专利费资助截止时间为缴纳专利费后的6个月内,若截止日为节假日,顺延至第一个办理日。

  专项资助办理时间为,每年12月办理上一年下半年度的专利申请,每年78月办理本年上半年度的专利申请,逾期不予办理。

  第二十一条(资助起始期)

200211日以后提出的专利申请可享受授权费、实审费、国外专利费、港澳地区专利费的资助。

  第二十二条(解释与生效)

  本细则由上海市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自20077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