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于:2014-09-20
摘要:为在本市注册登记(认定)18个月以内的小企业等,提供每吸纳一人每年补贴资金,最高不超过3000元,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自创业组织注册登记(认定)起的3年。
◆ 办理依据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完善创业场地房租补贴政策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人社就发[2010]66号)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创业扶持政策的若干意见》(沪人社就发[2013]38号)
◆补贴范围
在本市注册登记(认定)18个月以内的小企业(不包括劳务派遣公司)、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农民专业合作社和非正规就业的劳动组织(以下统称“创业组织”),可根据吸纳本市失业人员、协保人员和农村富余劳动力就业的情况,申请创业场地房租补贴。
◆申请条件
创业组织申请房租补贴,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 创业组织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须是具有本市户籍的劳动者或毕业后两年以内的本市高校非上海生源毕业生或创业组织吸纳本市失业人员、协保人员和农村富余劳动力不少于6人的持有《上海市居住证》的劳动者;
2、 创业组织租赁独立、合法的经营场所满半年及以上;
3、 签订书面租赁协议并缴纳房租;
4、 吸纳本市失业人员、协保人员和农村富余劳动力,并为其办理用工登记备案手续且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补贴标准
房租补贴金额根据创业组织当年实际吸纳本市失业人员、协保人员和农村富余劳动力并稳定就业的情况来确定,每吸纳一人每年最高补贴资金不超过3000元,补贴总额以创业组织在注册地实际发生的租金为限。
失业、协保人员和农村富余劳动力在本组织连续用工和缴费满1个月可以计入补贴范围,按实际月份计算。
◆补贴期限
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自创业组织注册登记(认定)起的3年。
◆办理流程
1、申请受理
创业组织应携带以下材料向注册所在地的区县开业指导服务部门提出申请:
(1)创业组织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其中本市高校非上海生源毕业生还应提供毕业证书;
(2)工商营业执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证书的副本的原件和复印件;
(3)从业人员名册;
(4)房租协议及房租支付有效凭证;
(5)区县开业指导服务机构所需的其它材料。
2、区县审核
区县开业指导服务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对创业组织注册登记(认定)时间、从业人员办理用工登记备案手续及社会保险费缴费情况等进行核实,并对补贴金额、补贴期限和租金支付情况进行初审,初审通过的报区县就业促进中心审批。经区县就业促进中心审批同意的,给予房租补贴。
◆受理部门
注册所在地的区县开业指导服务。
◆收费标准
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