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于:2014-09-20
摘要:为符合下列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等提供贷款利息补贴,每人每年贴息最高不超过2000元。贷款期限内连续用工及缴纳社会保险费每满1个月的贴息1个月,贴息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
◆ 办理依据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地方金融服务办公室关于完善小额贷款利息补贴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人社就发[2010]67号)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创业扶持政策的若干意见》(沪人社就发[2013]38号)
◆补贴范围
在本市注册开业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法人或其法定代表人,获得经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批准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发放的小额贷款的,可以申请利息补贴。
◆申请条件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其法人或法定代表人可以申请利息补贴:
1、招用本市失业、协保人员和农村富余劳动力的人数占在职职工总人数30%及以上(在职职工总人数超过100人的,本市失业、协保人员和农村富余劳动力的人数比例不低于15%),与其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按规定为其办理用工登记备案手续,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2、获贷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3、按期还清贷款本息;
4、依法纳税,遵守有关劳动法律法规。
◆补贴标准
根据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吸纳本市失业、协保人员和农村富余劳动力且稳定就业的情况,按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贷款利息给予贴息,但每人每年贴息最高不超过2000元。
◆补贴期限
根据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在贷款期限内吸纳本市失业、协保人员和农村富余劳动力且稳定就业的情况确定。贷款期限内连续用工及缴纳社会保险费每满1个月的贴息1个月,贴息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
◆办理流程
1、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在按期还清贷款本息之日起3个月内,可凭工商营业执照(若借款人为法定代表人个人,则还须提供其本人身份证)、还本付息证明、税务登记证、最近一期纳税凭证、招用人员名册、与招用的本市失业、协保人员和农村富余劳动力签订的劳动合同等相关证明材料,向贷款所在地的区县开业指导服务部门申请利息补贴。
2、区县开业指导服务部门对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的借款还款情况、经营情况以及吸纳本市失业、协保人员和农村富余劳动力且稳定就业的情况进行初审,初审通过的报区县就业促进中心审核。
3、区县就业促进中心审核通过的,由区县失业保险部门通过委托代理发放银行,支付到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指定的银行账户或其法定代表人在相关银行开设的个人实名制银行账户。
◆受理部门
贷款所在地的区县开业指导服务部门。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其他
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符合申请开业贷款利息补贴、小额贷款公司利息补贴、商业银行贷款利息补贴条件的,且贷款期限有重叠的,利息补贴政策不得同时享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