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于:2014-09-20
摘要:凡在上海张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闸北园区域范围之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合法经营的企事业单位,且列入的上海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专项发展资金项目,区政府按规定给予相应的资金配套。
(一)基本条件
1、凡在上海张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闸北园区域范围之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合法经营的企事业单位,均可申报上海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专项发展资金项目。
2、申报项目应当有利于提升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自主创新能力,发挥张江示范区的引领示范和辐射带动作用,促进闸北高新区管理水平和公共服务能力提升,增强园区企业创新活力和市场开拓能力。
3、重点支持以下项目:
(1)园区公共创新能力建设项目。包括引进和提升专业技术公共服务平台、开放实验室等公共服务机构;
(2)园区创业服务体系建设和相关课题研究项目。包括创业苗圃、孵化器和企业加速器等机构提供专业化服务支持中小企业创业的项目;
(3)园区科技金融体系建设项目。包括园区与金融服务机构试点推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科技保险和科技中小企业集合票据等创新金融产品与服务项目,园区内企业实施股份制改造和挂牌上市(包括新三板)项目等;
(4)辐射带动能力建设项目。包括园区品牌文化宣传推广建设、发展战略研究和参加国际专业性会展等项目;
(5)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包括引进国内外行业龙头企业、企业研发中心、产学研用创新联盟建设和产业技术路线图研究等项目;
(6)培育创新型企业项目。包括高新技术企业实施“加速企业创新计划”、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推行国际专业技术产品和服务认证等项目;
(7)集聚和培育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项目。包括园区引进高端创新创业人才及核心团队项目、海外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基地建设项目等;
(8)园区生态环境建设项目。包括创建国家和市级生态示范园区、园区实施节能减排和土地集约利用评价等项目。
(二)政策享受
对列入的上海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专项发展资金项目,区政府按规定给予相应的资金配套。
(三)申报流程
(1)在“上海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网站(www.sh-hitech.gov.cn)下载并填报申请材料报区科委;(2)区科委会同区发改委、区财政局会审;(3)会审通过项目向上海张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推荐;(4)上海张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批准立项。
(四)监督管理
1、上海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专项发展资金设立专账,专款专用。
2、区科委和区财政局对园区运营机构实施专项资金监管,机构每半年应将有关实施情况报区科委和区财政局。
一、附 则
本办法所规定各类政策扶持项目,同一项目不得重复享受区政府专项资金的政策扶持或奖励。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6年3月31日止。该实施办法在执行过程中,如与国家、上海市等上级有关政策有不符之处,按上级政策执行。
本办法由区科委和区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