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于:2014-09-20
摘要:为企业提供企业技术开发费抵扣,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社会捐赠技术创新基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等,金额高达100万元。
依据:《长宁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为加快推进长宁区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持续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加强科技创新对长宁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支撑引领作用,建设创新型城区,在《长宁区鼓励企业自主创新的若干政策(试行)》的基础上,进一步梳理完善,特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企业技术开发费抵扣: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当年应纳税所得额抵扣不足部分,可按规定在5年内结转抵扣。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二)技术创新项目:通过网上专家评审并推荐申报国家、市创新基金资助项目,要求区先承诺匹配的按项目管理规定给予承诺,并按承诺金额和方式资助。
(三)长宁区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被认定为区级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资金项目的,区财政给予10万元的资金扶持。
(四)引进技术的吸收与创新项目:对获得上海市引进技术的吸收与创新项目扶持资金50万元以上的按1:0.5给予配套支持,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获得50万元以下的,按1:1给予配套支持,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五)社会捐赠技术创新基金: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公益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科技部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管理中心用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的捐赠,企业在年度企业利润总额的12%以内的部分,个人在申报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缴纳所得税税前扣除。
(六)上海市科技特派员:市区联动共同支持在沪注册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引入科技特派员进驻企业开展工作,通过资金支持与智力扶持相结合的方式,推动产学研合作研究,解决制约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的技术难题,提高企业科技创新能力和市场抗风险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