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于:2014-09-20
摘要:支持嘉定区科技研发项目、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项目、产学研合作创新、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建设等,单个项目支持资金高达20万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上海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围绕嘉定“十二五”发展主线,按照“新城建设出好形象、产业转型全市率先、社会发展市郊领先”三大奋斗目标的要求,支持嘉定区企事业单位科技研发和科技创新,加快建设企业为主体、产学研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提升科技型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根据嘉定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扶持办法所涉及的科技创新扶持资金由区镇两级财政年度预算分别安排,其中区本级安排总额为每年2000万元人民币(不含区“小巨人计划”扶持项目),并按照《上海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的有关规定逐年递增。
第二章 扶持范围
第三条 支持嘉定区科技研发项目。项目应为符合嘉定区科技发展规划、具有重要战略意义和社会经济效益的科学技术创新和应用研究,及拥有自主知识产权、预期经济社会效益显著的核心专利技术的推广运用。
第四条 支持嘉定区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项目。项目应为符合嘉定区产业发展导向、技术含量高、创新性强、市场前景好的科技研究开发项目、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或高新技术服务业项目。
第五条 支持产学研合作创新。本办法所称产学研合作,是指以企业为主体,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在风险共担、互惠互利、优势互补、共同发展的机制下开展的多种形式合作。
第六条 支持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建设。项目应为以本区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的技术创新需求为导向,以本区行业龙头或骨干创新型企业为依托,相关机构在战略层面上有效结合,推动产业共性技术和关键技术的突破,形成较完善的产业链和技术链。
第七条 支持科技型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的建设和运行。鼓励科技型中小企业积极使用公共服务资源开展科技创新,鼓励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科技企业孵化器、科技性行业组织等为企业提供政策、科技、投融资、市场咨询等信息服务。
第八条 享受本办法支持的企事业单位,主要是指在嘉定辖区内工商注册、税务登记的具有自主创新核心竞争力的科技型企业,以及嘉定区有关社会事业机构。
第九条 申请单位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从事的创新活动符合国家、上海市及嘉定区的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产业导向,具有合理的组织机构、健全的管理制度,遵纪守法,诚实守信,近3年的经营活动中无违法、违规记录。
(二)申请单位技术水平高、知识产权清晰、持续创新能力强、管理科学,企业应同时在资产规模、资金能力、产业基础、市场前景、成长性等方面具备较好基础,确保项目顺利执行。
(三)申请产学研专项资助的企业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企业已与合作方签订合作协议,明确界定了各方投入、知识产权以及合作成果的归属、利益分配等各方权利义务;
2、申请企业对项目已有先期投入,有阶段性成果,并有与产学研合作资助资金相配套的跟进资金。
第三章 扶持措施
第十条 嘉定区科技研发项目资金,重点支持基础性、公益性的科技研发。对农业、社会事业等领域的科技研发项目通过立项补助的方式予以支持,资金采取分期拨付的方式,单个项目支持资金最高不超过10万元。重要领域基础性科研项目最高不超过30万元,实施年限原则上不超过两年。
第十一条 嘉定区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主要用于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中产品研究开发及中试阶段的必要资助、科研人员携带科技成果创办企业进行成果转化的资助,一般项目支持资金不超过10万元,科技含量高、市场发展潜力大的重点项目最高不超过20万元。申报单位需提供所在街镇推荐函,承诺街镇配套经费与区级财政资助经费之比不低于1:1。
第十二条 嘉定区产学研合作项目资金,重点支持下列领域:
(一)支持企业接受高校、科研院所的技术转让,委托高校、科研院所进行技术开发或与高校、科研院所合作进行技术开发,成效显著的,单个项目支持资金最高为20万元。申报单位需提供所在街镇推荐函,承诺街镇配套经费与区级财政资助经费之比不低于1:1。
(二)支持本区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的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建设和发展,最高支持不超过30万元。
第十三条 嘉定区科技企业孵化器发展资金,重点用于支持技术转移机构、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发展:
(一)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和市级技术转移机构、科技企业孵化器,在创建初期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补贴;新认定为区级的,在创建初期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补贴。申报单位需提供所在街镇推荐函,承诺街镇配套经费与区级财政资助经费之比不低于1:1。
(二)鼓励技术转移机构、科技企业孵化器等强化品牌建设,增强服务能力,实现与产业互动,开展创业辅导培训、管理咨询、市场拓展和知识产权保护等增值服务,经年度绩效考评合格的给予最高20万元的补贴。申报单位需提供所在街镇推荐函,承诺街镇配套经费与区级财政资助经费之比不低于1:1。
第十四条 嘉定区知识产权工作资金,重点用于支持企业开展专利成果转化,对于有市场前景的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实施项目给予最高20万元的资助。申报单位需提供所在街镇推荐函,承诺街镇配套经费与区级财政资助经费之比不低于1:1。
第十五条 鼓励科技型中小企业在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和新材料的研制开发等科技创新活动过程中,共享使用其他单位加盟上海研发公共服务平台的大型科学仪器设施的,企业共享使用仪器费用在5万元以下(含5万元)的,区级财政给予30%的补贴;共享使用仪器费用在5万元以上的,采用累进递减计算方式,对超出5万元部分给予不高于15%的补贴,但同一企业在同一年度获得区级财政补贴资金总额最高为10万元。
第十六条 鼓励科技型企业申报上级科技创新计划支持,对列入国家和上海市科技创新行动计划、重点新产品计划、火炬计划、科技小巨人工程、知识产权(专利工作)示范工程、高新技术产业化等专项支持的项目,按规定予以配套,配套资金由区镇两级财政按照现行财政分成比例予以组合安排。
第十七条 鼓励科技人才和科技创新,区政府设立科学技术奖,对做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和科技企业进行奖励,奖项设置和奖励实施按《嘉定区科学技术奖励办法》执行。
第四章 申报与受理
第十八条 本办法涉及资金的申请、审批和拨付程序,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区科委依据本办法,定期向社会发布申报指南,明确具体支持方向、支持重点以及申报途径、受理部门、受理时间、评审流程等。
第二十条 申报单位按照申报指南要求,统一申报。区科委依据有关规定,受理申请,开展评审工作。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一条 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接受资助的企业应在项目建设期内积极推动项目实施,项目完成后,应向主管部门报送项目总结报告、项目执行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
第二十二条 接受资助的企业必须配合区科委、区财政局及其他有关单位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三条 对于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财政资金或未按规定使用专项资金的,相关部门有权收回政府支持资金并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同一单位同一项目不重复享受区财政资金的扶持,但可以同时获得相关荣誉和资质认定。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区科委、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文件有效期为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