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于:2014-09-20
摘要:对技术创新性突出,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显著,推动行业科技进步作用明显的项目, 可以申请科学技术奖,包括:区科技功臣奖,区科学技术进步奖,区发明创造专利奖,奖金高达10万元不等。凡获得嘉定区科学技术奖的项目,均可推荐申报上海市科学技术奖。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嘉定区科学技术奖评审程序,保证评审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嘉定区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奖励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嘉定区科学技术奖的申报、评审、授奖等各项活动的全过程。
第三条 嘉定区科学技术奖是嘉定区人民政府授予公民或者组织的荣誉,授奖证书不作为确定科学技术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第二章 申请
第四条 嘉定区科学技术奖授予在产学研结合、应用推广先进科学技术成果和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工程、计划、项目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本区公民或者组织。
第五条 申报嘉定区科学技术奖,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权属合法取得,并没有争议或者异议;
(二)应用类科技成果应当在实施应用中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
(三)申请人最近两年内无重大违法犯罪行为和不良信用记录,也没有因为涉嫌犯罪正在受到司法机关查处。
第六条 直接关系公共安全、公共利益或者人身健康的项目,未获得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的,不得申报嘉定区科学技术奖。
第七条 同一项目已经获得本区或上级科学技术奖的,不得申报嘉定区科学技术奖。
已申报本区或上级科学技术奖而未获奖的项目,未取得实质性进展的,不得再次申报嘉定区科学技术奖。
第八条 申报嘉定区科学技术奖的本区公民,应当向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填写并提交《嘉定区科学技术奖申请书》;
(二)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
(三)申请人研发工作所依托的企事业单位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验原件),依托单位出具的同意申报意见原件;
(四)本实施细则中规定需提供知识产权证明复印件(验原件),有2个以上共同所有人的知识产权,应当提供所有共同所有人同意申报嘉定区科学技术奖的证明原件;
(五)本实施细则中规定需取得行政许可或者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许可或者审批、登记证明的复印件(验原件);
(六)研究开发工作总结报告原件;
(七)国家、上海市科技行政部门认可的具有科学技术查新职能资格的单位出具的查新报告,报告日期在申报日期前一年内有效;
(八)本实施细则第三章要求申请人应当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九)其他证明项目技术水平的辅助材料。
第九条 申报嘉定区科学技术奖的组织,应当向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填写并提交《嘉定区科学技术奖申请书》;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验原件);
(三)知识产权证明复印件(验原件),有2个以上共同所有人的知识产权,应当提供所有共同所有人同意申报嘉定区科学技术奖的证明原件;
(四)本实施细则中规定需取得行政许可或者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许可或者审批、登记证明的复印件(验原件);
(五)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证明复印件(验原件),其中经济效益证明为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年度审计报告,社会效益证明由应用单位或主管部门出具;
(六)税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验原件);
(七)研究开发工作总结报告原件;
(八)国家、上海市科技行政部门认可的具有科学技术查新职能资格的单位出具的查新报告,报告日期在申报日期前一年内有效;
(九)本实施细则第三章要求申请人应当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十)其他证明项目技术水平的辅助材料。
第十条 嘉定区科学技术奖的申报材料,由推荐单位或专家进行形式审查,评审委员会办公室统一受理。
第三章 申请条件与评审标准
第十一条 申报嘉定区科学技术奖的项目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技术创新性突出:在关键技术、系统集成和综合上有创新,特别是在高新技术领域进行自主创新,形成了产业的主导技术和名牌产品;或者应用高新技术对传统产业进行装备和改造,显著增加传统产业的技术含量;或者技术难度较大,解决了行业发展中的共性技术、关键技术和技术难点问题。
(二)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显著:项目及技术成熟可靠,经过一年以上较大规模的实施应用,产生了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软科学项目应是对推动政府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促进我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起重大作用的。
(三)推动行业科技进步作用明显:项目实施后,发挥了良好的示范、带动作用,促进了产业结构的调整、优化、升级和产品的更新换代,提高了行业的技术水平、竞争能力和创新能力,对行业的整体发展具有推动作用。
申请科学技术奖的单位须提供该项目的科学技术评价证明,主要包括科技成果鉴定证书、项目验收书、专利授权证书、新药证书等。
第十二条 科学技术奖的评定标准如下:
(一)区科技功臣奖分设区科技功臣奖、区科技领军人才奖。
1、区科技功臣奖
在科学研究和科技创新工作中取得重大突破或对科技发展有突出贡献的;在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工作中创造巨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2、区科技领军人才奖
在科学研究和科技创新工作中取得较大突破或对科技发展有较突出贡献的;在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工作中创造较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二)区科学技术进步奖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三个等次。
1、技术开发项目
一等奖:技术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国内领先水平,成果转化应用已具规模,并创造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对推动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有重大作用;
二等奖:技术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上海市领先水平,成果转化应用已具一定规模,并创造了较显著的经济效益,对推动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有较大作用;
三等奖:技术上有一定创新,有一定技术难度,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上海市先进水平,成果已转化并创造了良好的经济效益,对推动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有一定作用。
2、社会公益项目
一等奖:在技术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学术、技术指标达国内领先水平,成果已在本行业得到广泛应用并取得了显著的社会效益,对推动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有重大意义;
二等奖:在技术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学术、技术指标达上海市领先水平,成果已在本行业得到较大范围应用并取得了较显著的社会效益,对推动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有较大意义;
三等奖:在技术上有一定创新,有一定技术难度,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学术、技术指标达上海市先进水平,成果已在本行业一定范围应用并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对推动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有一定意义。
3、重大工程项目
一等奖:在技术和系统管理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和工程复杂程度大,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国内领先水平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对推动本领域的科技发展有重大意义;
二等奖:在技术和系统管理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和工程复杂程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上海市领先水平,取得了较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对推动本领域的科技发展有较大意义;
三等奖:在技术和系统管理上有创新,有一定技术难度和工程复杂程度,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上海市先进水平并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对推动本领域的科技发展有一定意义。
4、软科学成果
一等奖:在理论上有重大创新,方法上有重大突破,其研究成果得到社会公认,在政府决策或社会发展中发挥重大作用,并产生重大的社会或经济效益的成果;
二等奖:在理论上有较大创新,方法上有较大突破,其研究成果得到社会公认,在政府决策或社会发展中发挥重要作用,并产生显著的社会或经济效益的成果;
三等奖:在理论上有一定创新,其研究成果得到社会公认,在政府决策或社会发展中发挥较大作用,并产生较大的社会或经济效益的成果。
(三)发明创造专利奖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三个等次。
一等奖:属首创的技术发明,技术思路独特,主要技术上有重大的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同类技术的领先水平,推动了相关领域的技术进步,已产生了显著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
二等奖:属首创的技术发明,技术思路新颖,主要技术上有较大的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同类技术的先进水平,对本领域的技术进步有推动作用,并产生了明显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
三等奖:属首创的技术发明或实用新型,技术思路新颖,主要技术和设计上有一定的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同类技术的先进水平,对本领域的技术进步有推动作用,并产生了较为明显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
第四章 评审机构与评审规则
第十三条 区科学技术奖设立评审委员会,下设若干个专业评审组。评审委员会和专业评审组的主要职责分别是:
(一)评审委员会
1、根据各专业评审组的初评结果,评定区科学技术奖奖励项目、奖励等级;
2、对区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提出意见;
3、研究解决区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中出现的其他问题。
(二)专业评审组
1、负责本专业范围内申报项目的初评工作,提出拟获奖项目、奖励等级建议;
2、对区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评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四条 区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由15-19人组成。主任委员1人,由区政府分管科学技术工作的领导担任,设副主任委员1人,由区科技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委员由相关政府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十五条 区科学技术奖专业评审专家组人选由区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批准聘任,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六条 申报区科学技术奖项目材料经审查合格的,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交区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下设的相应专业评审组进行初评。
第十七条 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根据专业评审组初评结果,综合汇总形成拟获奖项目入围名单,并按规定进行公示,受理有关异议事项。
第十八条 区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的评审会议须有四分之三以上(含)委员参加,其表决结果方可有效。区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专业评审组均采用无记名投票表决方式产生拟获奖项目,其中区科学技术奖一等奖应获得到会委员数的四分之三以上(含)通过方可有效,二等奖、三等奖应当获得到会委员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含)通过方可有效。
第十九条 对获得区科学技术奖一等奖拟获奖项目,评审委员会委员可组织有关委员和专家进行考察、考证。
第二十条 区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委员、评审专家组成员以及参加评审工作人员应当对候选项目的技术内容和评审情况保守秘密。
第二十一条 区科学技术奖评审实行回避制度。凡涉及评审候选人和评审项目完成人,均不得以评审委员会委员和专业评审组成员身份参加评审。
第五章 异议及其处理
第二十二条 区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接受社会监督,对评审结果实行异议制度。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拟获奖项目或拟获奖人持有异议的,可在拟获奖项目公布之日起15天内向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提出。逾期且无正当理由的,不予受理。
第二十三条 提出异议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提供书面异议材料,并提供有效的证明材料。以单位名誉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材料上加盖本单位公章。以个人名义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写明联系地址及电话。凡是匿名材料或者单位未盖公章的不予受理。
第二十四条 异议分为实质性异议和非实质性异议。凡是涉及拟获奖单位、拟获奖人所完成项目的权属和创新性、先进性、实用性等,以及申报材料填写不实所提出的异议为实质性异议;对拟获奖人、拟获奖单位及其排序的异议为非实质性异议。
对拟获奖等级的意见不属于异议范围。如对拟获奖等级不能接受,拟获奖单位可以要求撤消,下一年度可以重新申报参加区科学技术奖评审。
第二十五条 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接收到异议材料后,应当对异议内容进行审查,如果异议内容及其证明材料符合《嘉定区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和本细则规定的应予受理。
第二十六条 实质性异议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协调,有关单位协助,涉及异议的任何一方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推诿和延误。申请单位或个人接到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发出的该项目异议通知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该项目异议材料的核实并报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审核,评审委员会办公室组织评审委员会委员、专家进行调查核实并作出处理意见。
非实质性异议项目由项目推荐单位协调,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并作出处理意见。涉及跨部门的非实质性异议项目,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协调,拟获奖项目单位和推荐单位协助,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作出处理意见。
实质性异议、非实质性异议项目,其异议材料在规定时间内申请单位未能提交或核实,在拟获奖项目公布之日起30天内不能最终作出处理意见的项目,不予授奖。
第二十七条 异议项目自公布之日起半年内处理完毕的,可以参加下一年度评审;异议项目自公布之日起半年后处理完毕的,需重新申报。
第六章 配套奖励
第二十八条 对于获得国家科学技术进步一、二等奖、上海市科学技术进步一等奖的项目,区政府给予配套奖励。
第二十九条 区政府配套奖励的国家、上海市科学技术奖的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获奖单位、获奖项目完成单位、个人奖获得者所在单位必须是本区具有法人资格、能够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或单位。
(二)上一年度经本区组织、推荐上报,并获得的国家科学技术奖或上海市科学技术奖奖项。
(三)获奖成果必须是在本区注册的具有法人地位的企事业单位作为第一完成人,或者第一完成人以注册在本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为依托,在本区内研究开发、应用推广的科学技术成果。
第三十条 对国家、上海市科学技术奖配套奖励的申请,经审核批准,奖金一次性拨付给申请人。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给予配套奖励:
(一)获奖项目涉及知识产权纠纷的;
(二)获奖人因涉嫌违法行为正在被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调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后未满两年的;
(三)其主要财产因债务纠纷已被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的;
(四)正在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重大债务裁判的。
第三十二条 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受理配套奖励申请材料时应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不合格的,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可以重新提交申请材料。
第三十三条 对形式审查合格的申请,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初步确定本年度享受配套奖励的单位名单以及核定奖金额,上报区政府审批。区政府批复同意后,列入区小巨人计划专项予以奖励。
第七章 授奖
第三十四条 区科学技术奖奖项总数每年不超过55项。
区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可以根据当年申报情况,在奖项总数范围内对奖项类别和数量进行必要的调整。
第三十五条 区科学技术奖奖金金额数额分别为:
区科技功臣奖每年授予人数不超过2名,每名奖金5万元;区科技领军人才奖每年授予人数不超过8名,每名奖金2万元。
区科学技术进步奖设一等奖2项,每项奖金10万元;二等奖8项,每项奖金5万元;三等奖20项,每项奖金3万元。
区发明创造专利奖设一等奖1项,奖金5万元;二等奖3项,每项奖金3万元;三等奖10项,每项奖金2万元。
第三十六条 凡获得嘉定区科学技术奖的项目,均可推荐申报上海市科学技术奖。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有效期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9年12月7日嘉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的《嘉定区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