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雏鹰计划阶段性政策调整的通知

根据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形势要求,很多企业由于延迟复工等原因无法开展正常业务,为帮助企业共克时艰,基金会责无旁贷,创业基金会已制定了阶段性调整 “天使基金”申请对象的措施和两项惠及创业者和创业企业的措施:


1、“雏鹰计划”资助期内的创业者还款延迟两个月,且不记录个人征信逾期。

2、“雏鹰计划”新资助者首期还款日顺延3个月。

3、已入驻中国(上海)创业者公共实训基地五号楼的“天使基金”资助企业予以免除2020年2月和3月服务费。

4、向具备创业基础的“天使基金”申请对象提供创业培训、项目跟踪辅导等创业服务。

5、"天使基金”申请对象条件中“企业需注册在上海,注册时间不超过三年”放宽为“企业需注册在上海,注册时间不超过五年”。其余申请条件不变。


上述阶段性政策有效期到2020年12月31日。


上海市大学生科技创业基金会
2020年3月19日

上海市大学生科技创业基金会关于天使基金申请的声明

近期,网络上出现了代理创业者申请上海市大学生科技创业基金(简称“天使基金”)、保证通过率并收取代理费的相关信息。在此,我们严正声明:天使基金是扶持大学生青年创新创业的公益基金,上海市大学生科技创业基金会(以下简称“创业基金会”)及其23个高校及本市行政区天使基金受理点(名单及联系方式详见创业基金会官网:http://www.stefg.org/Angel/apply.aspx)从未授权任何第三方代理机构从事天使基金申请的代理活动,亦从未授权任何第三方代理机构就上述代理活动收取任何费用,任何第三方代理机构所作的承诺或保证与创业基金会及其基金无关,相应的责任概由第三方代理机构自行承担。同时,创业基金会及受理基金亦拒绝任何机构和个人代理创业者申请天使基金,任何机构和个人均不得以推荐或代理创业者申请天使基金为由获取相关利益,包括但不限于天使基金申请服务费、获资助创业项目股权、期权等。


创业基金会及其各受理基金在天使基金的申请受理过程中,不会向创业者收取任何费用;同时,创业基金会亦禁止任何创业者或创业企业委托第三方代理机构代理申请天使基金的行为,一经发现,将立即撤销对该创业者或创业企业的资助并要求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为了保障创业者合法权益,申请人应主动拒绝与任何第三方代理机构进行合作,并拒绝支付与代理申请天使基金相关的任何费用,确保申请人及创业项目信息的真实性。创业者如需申请天使基金,可直接登录创业基金会官方网站 “天使基金”页面(http://www.stefg.org/AngelFund/Default.aspx)、官方微信(efgfoundation)、官方微博(@创业基金会)了解详细情况并在线提交申请;也可登录创业基金会官网“如何申请”页面(http://www.stefg.org/Angel/apply.aspx)查询EFG及各受理基金联系方式,进行电话咨询。各受理基金详细信息可查阅创业基金会官网“我们是谁-基金简介”页面(http://www.stefg.org/about/branch.aspx)。


如创业者需要进一步咨询申请事项或发现有任何机构和个人发布代理申请信息,请联系创业基金会,共同维护天使基金公益产品的声誉。对于第三方代理机构以代理申请方式损害创业基金会名誉、侵害创业基金会合法权益的行为,创业基金会将保留向该等第三方代理机构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创业基金会官网:www.stefg.org

联系电话:021-5523 8582(沈老师)

邮箱:[email protected]


上海市大学生科技创业基金会
2021年8月2日

科技创新和成果产业化扶持政策(闵行区)

            发表于:2014-09-20

摘要:对“创业苗圃”培育的项目在本区注册成立公司,区级财政对每个在孵企业给予5万元的开办费补贴。对实际入驻孵化器的在孵企业,区财政每年按照其租用面积的实际房租给予50%的补贴,补贴面积最多为200平方米,补贴期不超过3年。对成功获得创业(股权)投资机构投资的企业,区财政给予一次性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奖励;有多轮募资的企业,区财政对每家企业累计奖励不超过60万元。


关于加快推进科技创新和科技成果产业化的实施意见

根据《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和《上海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若干配套政策,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创新驱动、转型发展”的要求,结合本区“全面调结构、深度城市化”的发展需要,加快推进科技创新和科技成果产业化,制订如下意见:

一、培育科技创新创业主体

(一)鼓励发展研发机构

1、鼓励发展国家级研发机构

对注册落户在本区的企事业单位或其下属机构,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定为国家实验室、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国家级质检中心等国家级研发机构,区财政根据国家及市财政资助资金给予1:1配套资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2、鼓励发展外资研发机构

对注册资金在5000万美元以上或世界500强等外资企业直接投资设立的研发机构,经市有关部门认定后区财政给予相应支持。

3、鼓励培育市级研发机构

对注册落户在本区的企事业单位或其下属机构经市主管部门认定的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和工程技术中心,区财政根据市财政资助资金给予1:1配套资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4、积极培育区级研发机构

鼓励区内企业建立和发展研发机构,研发机构通过区主管部门认定后,区财政一次性资助30万元。

(二)扶持培育科技企业  

5、鼓励扶持科技创业

对“创业苗圃”培育的项目在本区注册成立公司,区级财政对每个在孵企业给予5万元的开办费补贴。

对实际入驻孵化器的在孵企业,区财政每年按照其租用面积的实际房租给予50%的补贴,补贴面积最多为200平方米,补贴期不超过3年。

6、实施科技小巨人工程

对被评为市科技小巨人企业和市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的,区财政根据市财政资助资金给予1:1匹配;对被评为区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的,区财政资助50万元。

7、鼓励培育创新型企业

对被认定为国家级创新型(试点)企业的,区财政一次性资助100万元;对被认定为市级创新型企业的,区财政一次性资助30万元。

(三)支持企业发展壮大

8、鼓励资本市场融资

按照《闵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闵行区推进百家企业改制上市意见的通知》(闵府办发[2010]72号)和《闵行区推进百家企业改制上市意见实施细则》(闵经委发[2011]35号)给予相应扶持。

对成功在境外证券市场上市融资的企业,区财政一次性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

对在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或股份报价转让系统挂牌交易的企业,区财政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

9、鼓励吸纳创业(股权)投资

对成功获得创业(股权)投资机构投资的企业,区财政给予一次性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奖励;有多轮募资的企业,区财政对每家企业累计奖励不超过60万元。

二、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

10、鼓励承担市级以上科技计划

对获得国家或市级科技计划立项资助的企业,区财政按国家或市财政资助资金的10%予以匹配。其中,对国家级项目每项匹配资金总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市级项目每项匹配资金总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对上级主管部门有明确匹配要求的,按上级主管部门要求执行。

11、鼓励承担区级科技专项计划

开展区重大产业技术攻关计划。根据本区产业发展布局,聚焦一批有战略意义和市场前景的产业技术,鼓励以企业为主体实施技术攻关。每年确定一定数量的区重大产业技术攻关项目,区财政资助每个项目80-100万元。

开展区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计划。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面向市场开展技术研发。对推动企业技术创新有重大影响、成果转化有明显经济效益的研发项目,根据企业对该项目的研发投入情况,区财政资助每个项目10-30万元。

开展产学研合作计划。鼓励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开展产学研合作,对企业为主体、高校科研院所共同参与的技术创新项目,根据企业对该项目的研发投入情况,区财政资助每个项目10-30万元。

开展民生科技计划。推进民生科技开发和应用,发挥科技进步对民生改善的作用,对现代农业、公共安全、生态环境、防灾减灾等民生科技项目,视项目投入情况,区财政每个项目资助10-20万元。

同一项目如相继获得区、市级以上主管部门立项的,区财政按就高原则给予资助。

12、鼓励构建产业技术创新联盟

支持骨干企业牵头构建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对被市级以上主管部门认定为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的牵头单位,区财政按国家或市财政资助资金给予50%的匹配,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用于联盟单位实施产业技术创新计划。

鼓励以企业为主体的产业领域集群创新,对被市级以上主管部门认定为“创新热点计划”的牵头单位,区财政按国家或市财政资助资金给予1:1匹配,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三、鼓励科技成果创造应用

(一)奖励科学技术进步

13、奖励市级以上科学技术奖

对注册在本区、获得国家或市级科学技术奖的企事业单位,区财政按国家或市级财政奖励资金给予1:1匹配奖励。对经营地在本区、获得国家或市级科学技术奖的事业单位,区财政按国家或市财政奖励资金给予50%的匹配奖励。

对获得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或市科技功臣奖的个人,区财政按国家或市级财政奖励资金给予10%的匹配奖励。

14、设立闵行区科技进步奖

对获得区科技进步一、二、三等奖的企事业单位,区财政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2万元的奖励。

(二)鼓励拥有知识产权

15、鼓励拥有知识产权成果

对申请外观设计、实用新型、发明专利的单位和个人,区财政分别资助每项400元、800元、2500元。

对获得发明专利授权的第一专利权人,区财政一次性给予4000元的奖励。

对获得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区财政每项资助800元;对获得植物新品种权授予的单位和个人,区财政每项资助3000元。

16、鼓励申请国外发明专利

通过国际专利合作条约(PCT)途径向国外申请发明专利的单位和个人,经国外申请国受理后,区财政每项资助2万元,申请金额不足2万元的,按实际发生费用资助;每项专利获得授权后区财政再资助2万元。对通过巴黎公约申请国外发明专利的单位和个人,每项专利获得授权后区财政给予一次性2万元资助。同一件发明专利最多资助3个国家(含地区或组织)的申请。

17、鼓励知识产权试点示范

对被评为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或市专利试点、示范企业的,区财政按市财政资助资金给予50%的匹配。培育区专利示范企业,对被评为区专利示范企业的,区财政一次性资助10万元。

(三)鼓励制定技术标准

18、鼓励参与制定技术标准

企事业单位参与制定的国际技术标准发布后,区财政对标准的第一起草者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非第一起草者每家一次性奖励50万元。企事业单位参与制定的国家技术标准、行业技术标准发布后,区财政对标准的第一起草者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非第一起草者每家一次性奖励5万元。企事业单位参与制定的地方技术标准发布后,区财政对标准的第一起草者一次性奖励10万元。

19、鼓励标准化示范试点

企事业单位承担国家级或市级标准化示范试点通过验收后,区财政按国家或市财政扶持资金给予1:1匹配。企事业单位承担区级标准化示范试点通过验收后,区财政一次性奖励10万元。

同一企事业单位相继承担各级标准化示范试点的,区财政按就高原则予以资助。

20、鼓励提升质量管理

对获得“上海市市长质量奖”、“上海市质量金奖”的单位,区财政根据市财政奖励资金给予50%的匹配。

(四)鼓励建设自主品牌

21、鼓励加强自主品牌建设

对获得“中国世界名牌产品”、“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视其对地方贡献情况,区财政可一次性奖励30-60万元;对首次获得“上海市名牌产品”、“上海市著名商标”的企业,视其对地方贡献情况,区财政可一次性奖励10—30万元。对荣誉称号有效期满复评成功的企业给予奖励,区财政对名牌类每期奖励5万元、商标类每期奖励8万元。

同年同一产品获得同一系列荣誉称号的,按就高原则奖励;同年同一产品获得两个系列荣誉称号的,其中一项减半奖励。

四、支持创新创业平台建设

(一)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园区

22、配套扶持张江专项资金项目

本区纳入上海张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范围的园区和企业,可申报上海张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专项发展资金资助。经认定的项目,区财政按照市财政资助资金给予1:1匹配。对园区的匹配资金由区财政园区专项资金支付,对园区内企业的项目匹配资金由区财政统筹支付。

(二)鼓励创业载体平台建设

23、鼓励“创业苗圃”开展“预孵化”

经市主管部门备案的“创业苗圃”,区财政一次性补贴30万元。对“创业苗圃”开展的“预孵化”服务,区财政按每个实际“预孵化”项目5000元的标准补贴孵化器。

24、鼓励孵化器提升创业孵化功能

鼓励孵化器载体建设,对孵化器管理主体投资新建物业、或改建自有物业为孵化用房的,区财政对新建或改建发生的工程建设费用,按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标准给予3年利息补贴,3年累计贴息不超过1000万元;或对孵化器管理主体整体包租非自有物业为孵化用房的,区财政第一年对其实际发生的租金给予100%的补贴、第二年给予60%的补贴、第三年给予30%的补贴,补贴面积最多为1.5万平方米,3年累计补贴不超过1000万元。

对孵化器为在孵企业开展各类科技创业孵化公共服务,区财政每年按实际在孵企业每家1万元的标准给予孵化器服务补贴。对孵化器在孵企业毕业后在本区落户的,区财政按每家毕业企业5万元的标准给予孵化器奖励。

25、鼓励加速器提供加速服务

鼓励加速器为入驻科技企业提供个性化和专业化服务,区财政每年按每家实际入驻企业1.5万元的标准给予加速器补贴,每家入驻企业的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鼓励孵化器、加速器对实际入驻企业开展股权投资。对孵化器、加速器参股高成长性企业,区财政按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标准给予一定期限的补贴。

对孵化器、加速器内企业在国内外资本市场成功上市的,区财政按每上市一家企业30万元的标准,奖励孵化器、加速器。对孵化器、加速器内企业在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交易的,区财政按每挂牌交易一家20万元的标准奖励孵化器、加速器。

(三)支持科技创业公益服务

26、资助科技创业公益服务

充分发挥中国青年创业国际计划(简称“YBC”)紫竹专项基金的创业服务平台作用,加强YBC紫竹专项基金的募集力度,扩大基金总规模;扩大YBC创业基础扶持面,加大创业接力扶持力度。

加强创业导师队伍建设,鼓励YBC紫竹办公室聘请企业家和相关领域专家为创业导师。根据创业导师辅导创业企业的项目数,区财政每年按每个项目3000元的补贴标准,资助YBC紫竹办公室开展创业导师活动。

鼓励社会组织或科技创业服务机构开展科技创业公益活动,区财政根据其活动费用给予相应支持。

(四)支持创新服务平台建设

27、奖励开展公共技术服务

鼓励相关机构为区内企业提供公共技术服务,经市级以上主管部门认定的产业技术创新服务平台、专业技术服务平台和专业技术服务机构,区财政根据其为本区企业的服务情况,每年给予一定的奖励。

28、鼓励共享仪器设施设备

对区内企业利用区域内高校、科研院所以及市研发公共服务平台加盟单位的仪器设备开展项目研发、测试等发生的费用,区财政给予50%的补贴,单个项目最多可资助10万元,同一企业一年最多可资助20万元。

29、鼓励开展技术经纪活动

鼓励技术经纪机构开展技术经纪活动,按照《上海市促进技术经纪发展实施办法(试行)》(沪科合[2012]2号),对获得市财政资金资助的项目,区财政给予1:1的匹配资助。

 五、推进科技金融服务创新

(一)促进科技企业债权融资

30、鼓励银行开展科技金融专营服务

对银行为本区试点区域内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所发生的超过一定比例的不良贷款净损失,区财政按照市相关要求给予一定比例补贴。

31、完善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服务

鼓励融资担保机构为本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对其为本区试点区域内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所发生的代偿净损失,区财政按照市相关要求给予一定比例补偿。

鼓励本区科技型中小企业通过经市主管部门备案的专业性融资担保机构担保融资,区财政按企业贷款担保额的1.2%给予担保费补贴。

32、加强科技信贷产品和服务创新

深化推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对以知识产权出质获得贷款的企业,在按期还本付息后,给予一定比例贴息;对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过程中发生的登记费、担保费、保险费、评估费等给予一定比例补贴;对以知识产权直接质押向企业贷款的银行,按照贷款额度给予相应奖励;对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提供担保、保险的中介机构,按照担保(保险)额度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对为知识产权作价评估提供专业服务且参与风险分担的评估机构,在贷款企业按期还本付息后,给予相应奖励。

积极推进上海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履约保证保险贷款模式。在贷款企业按时还款后,区财政按其担保额(保险额)的1%给予企业担保费(保险费)补贴;对企业贷款利率超过贷款基准利率的,按其贷款总额和贷款期限,区财政给予最高不超过贷款基准利率15%的补贴。

加大对科技小巨人等企业的信贷服务力度。与银行合作,推出“闵行区科技小巨人信用贷”产品,对区内各类科技小巨人企业、国家和市创新型企业、上市培育(扶持)企业等企业,给予单笔最高为500万元的信用贷款额度。

积极推进集合类融资。加强与银行、担保机构、投资机构等合作,搭建集合融资平台,继续推进集合票据融资,积极探索开发集合债权基金、集合委贷、集合信贷等产品。区财政对企业发行集合类融资所承担的担保增信费、评级费、审计费、律师费等给予50%的补贴。对成功发行中小企业私募债的企业,区财政对其发行私募债所发生的担保增信费、评级费、审计费、律师费等给予50%的补贴。

鼓励园区加强与银行、担保机构等合作,搭建“银园保”等融资平台。积极推进投贷联动、投贷保联动等融资业务模式。

(二)鼓励发展创业(股权)投资

33、支持天使投资机构投资发展

设立闵行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二期),进一步完善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加大对天使投资的扶持力度。对知名天使投资人、天使投资机构投资本区企业的,区财政可按其实际投资到位资金按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标准给予不超过3年的补贴;或由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对知名天使投资人、天使投资机构的投资,经评估后按一定比例跟进投资。对天使投资投资商业模式创新的企业,闵行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优先跟进投资。

34、鼓励创业(股权)投资机构发展

对投资落户在本区的投资机构,按照《闵行区人民政府批转关于本区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和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闵府发[2011]49号)规定,区财政分别给予投资落户奖励、投资收益奖励、办公用房费用补贴、创新管理奖励等支持。

六、完善政策保障机制

(一)政策资金支付渠道。除本意见相关条款有特别规定外,各镇、街道、莘庄工业区的企业资助资金由区财政统筹支付;对未参加区财政资金统筹的园区,由区财政在园区专项扶持资金支出;对部分参加区财政资金统筹的,由区财政和相关园区按统筹比例予以资助。

(二)政策受理机制。由区政府证照办理中心科委窗口负责申报材料的受理,各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审核,通过“闵行区科技政策审核流转系统”实行网上审核流转,明晰政策审核流转的进展情况,区财政负责资金划拨。

七、其他事项

本意见适用于注册和纳税在本区的企事业单位,本区域内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单位,户籍在本区的个人。区级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不享受相关扶持。

对特别重大项目资助需要超过以上规定标准的,需一事一议。

同一项目按就高原则予以支持。

本意见规定的政策、措施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到2015年12月31日止。如与国家、上海市等上级有关政策有不符之处,按上级政策执行,本意见随之调整。原《闵行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推进科技创新和成果产业化实施意见的通知》(闵府发[2009]6号)、《闵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鼓励和促进科技企业孵化器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闵府办发[2010]54号)自本意见生效之日起停止执行。

本意见由区科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