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于:2014-09-20
摘要:具有本市户籍、本市高校非上海生源毕业生、毕业后两年以内或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且积分达到标准分值或持有《上海市海外人才居住证》的劳动者,提供担保贷款,金额最高为50万元。担保贷款期限一般最长为3年。
◆办理依据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的通知》(沪财社[2012]68号)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创业扶持政策的若干意见》(沪人社就发[2013]38号)
◆受理对象
1、具有本市户籍,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在本市注册开办个体工商户、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的业主或者是开办民办非企业单位、农民专业合作社、小微型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2、本市高校非上海生源毕业生,毕业后两年以内,在本市注册开办个体工商户的业主或者开办民办非企业单位、农民专业合作、小微型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3、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且积分达到标准分值或持有《上海市海外人才居住证》的劳动者,在本市注册开办个体工商户的业主或者开办民办非企业单位、农民专业合作社、小微型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贷款金额
担保贷款金额最高为50万元。
◆贷款期限
担保贷款期限一般最长为3年。
◆担保额度
申请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向经办银行提供有效的担保:
1、贷款金额在15万元及以下的,申请人可免于个人担保;
2、贷款金额在15万元以上30万元及以下的,申请人应提供不低于贷款额10%的有效个人担保;
3、贷款金额在30万元以上50万元及以下的,申请人应提供不低于贷款额20%的有效个人担保;
◆担保方式
1、政策性担保机构为申请人担保不足的贷款部分提供担保。
2、本市高校非上海生源毕业生申请个人担保贷款的,在政策性担保机构为其担保不足的贷款部分提供担保的同时,申请人应当提供第三方的个人信用反担保。
上述第三方应是具有本市户籍,无违法犯罪行为和不良信用记录,且有稳定收入来源的本市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申请条件
1、申请人无违法犯罪行为和不良信用记录;
2、申请人自有资金不得低于贷款金额的50%,并且能够按规定提供必要的财产抵押、质押等个人担保;
3、申请人创业组织应当建立财会核算管理制度,并依法进行税务登记;
4、申请人创业组织吸纳本市失业、协保人员和农村富余劳动力的比例符合如下规定: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吸纳本市失业、协保人员和农村富余劳动力的比例不得低于70%;小微型企业及其他各类创业组织在10人(含10人)以上的,吸纳本市失业、协保人员和农村富余劳动力的比例不得低于50%,从业人员在10人以下的,吸纳本市失业、协保人员和农村富余劳动力的比例不得低于70%;
◆申办流程
1、申请受理
申请人应按要求携带本人身份证明、创业组织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向申请人创业组织注册所在地的区县开业指导服务部门提出申请。
2、身份确认
区县开业指导服务部门对申请人进行担保政策辅导、诚信记录调查、身份资格确认、创业组织审查及推荐等初审工作。
经办银行进行征信查询。
3、财务评估
受托的社会财务咨询机构对申请人创业组织的经营和财务状况进行调查和评估,出具贷款项目财务分析报告。
经办银行审查后,对贷款金额和期限提出意见。
4、担保审批
市就业促进中心对银行贷款意见初审。
政策性担保机构对贷款担保申请材料的完整性、程序合法性以及市就业促进中心初审意见进行核准,并履行担保手续。
5、银行放贷
经办银行按有关信贷规定办理放贷手续。
◆个人担保贷款贴息
1、申请条件
(1)借款人在贷款期限内还清贷款本息,或贷款虽发生逾期,但借款人在担保机构代位清偿之前还清贷款本息;
(2)贷款期内借款人所办创业组织按规定吸纳本市失业、协保人员和农村富余劳动力且保持就业岗位稳定。
2、贴息金额和期限
每人每年最高贴息额不超过2000元,并以实际支付的银行利息为限。
贴息期限一般最长不超过3年。
3、贴息申办流程
(1)借款人自贷款到期之日起3个月内向区县开业指导服务部门提出申请;
(2)区县开业指导服务部门对借款人按规定吸纳本市失业、协保人员和农村富余劳动力且保持就业稳定的情况进行核实,报区就业促进中心批准后,给予利息补贴。
◆受理部门
申请人创业组织注册所在地的区县开业指导服务部门。
◆收费标准
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