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于:2014-09-20
摘要:为促进技术创新,鼓励本区单位和个人将其发明创造申请专利,国内每项发明专利申请资助人民币3000元,每项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资助800元,每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资助500元。资助方式为一次性资助。
主管部门
青浦区知识产权局负责专利申请费资助的审查、实施和管理。
专利申请费资助对象
凡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上海代办处递交专利申请,且专利第一申请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专利申请费资助:
㈠专利第一申请人为注册在本区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或社会团体;
㈡专利第一申请人为具有本区户籍或本区居住证的个人。
专利申请费资助项目、金额:
国内每项发明专利申请资助人民币3000元,每项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资助800元,每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资助500元。资助方式为一次性资助。
专利申请费资助报送材料:
㈠《青浦区专利申请费资助申请表》
㈡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书第一页(复印件);
㈢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通知书(复印件);
㈣企业营业执照、事业法人登记证、社团登记证或青浦区户籍身份证(复印件);
㈤国家知识产权局上海专利代办处开具的缴纳专利申请费收据(复印件)。
办理期限:
申请专利费资助截止时间为受理通知书发文日期后的6个月内,逾期不予办理。
专利申请费资助办理时间:
每年三、六、九、十二月。
资助费审查拨付:
区知识产权局每年一、四、七、十月初对专利申请费资助材料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要求的,个人资助领取现金,单位资助通过银行拨付。
资助申请人的法律责任
申请资助的单位和个人应提交真实的材料和凭证,区知识产权局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对资助对象受资助情况进行调查,受资助单位和个人应予以配合。资助申请人以不正当行为骗取专利申请费资助,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区知识产权局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审查人员的法律责任:
区知识产权局的工作人员在资助受理、审查、核实中存在违反纪律、违规操作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处理。
本办法由青浦区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本办法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原《青浦区专利申请费资助办法》(青知局[2005]第1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