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于:2014-09-20
摘要:在静安区注册,且符合静安区产业发展导向,已制定计划拟入市的企业,对在专业服务机构进行培训和辅导等实际发生的费用予以资助,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一)申报条件
1、企业注册地和纳税登记地在静安区;
2、企业主营业务符合静安区产业发展导向;
3、企业已制定具体上市计划并列入拟上市辅导期。
(二)申报材料
1、《资助中小企业上市申请表》;
2、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券商提供的《公开发行股票辅导备案申请报告》或《辅导工作总结报告》;
4、与中介机构签订的相关协议;
5、审计报告和财务报告原件;
6、相关的费用支付凭证;
7、其他需提供的资料。
(三)办理程序
1、企业将申报表、附件材料(一式三份)及电子文档报送区科委;
2、区科委会同区金融办等部门初审,组织专家评审并提出建议,经区科创办综合评审后,报区政府审批;
3、区政府审批同意后,按相关规定拨付资金。
(四)资助政策
1、对拟上市企业在上市辅导期内聘请有资质的会计、审计、法律、上市辅导等专业服务机构进行培训和辅导等实际发生的费用予以资助,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在拟上市企业上市辅导期间先资助70%,上市成功后再拨付30%;
2、对拟上市企业将非货币性资产经评估增值转增股本的,以及用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在取得股权分红派息时,一并缴纳个人所得税;
3、对企业在上市过程中涉及的审批事项,各相关职能部门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给予“绿色通道”待遇,为企业提供优质的服务和指导。
(五)受理时间
企业进入上市辅导期并实际发生费用以后,每年8月份集中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