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于:2014-09-20
摘要:在本区注册的,获得国家或者上海市创新资金资助等项目的企业,按规定给予企业相应的配套资金资助,区级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一)申报条件
依法在本区工商、税务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国家创新基金或上海市创新资金资助的项目;
2、获得国家或上海市火炬计划资助的项目;
3、获得国家或上海市新产品资助的项目;
4、获得上海市科技攻关计划资助的项目;
5、获得上海市科技小巨人企业(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资助的项目;
6、获得国家电子信息产业发展基金资助的项目;
7、获得上海市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资助的项目;
8、获得上海市软件或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资助的项目;
9、获得国家或上海市认定的其他科技创新资助的项目。
(二)申报材料
1、《科技创新项目配套资金申请表》;
2、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国家和市有关部门下达的科技创新项目批文、合同书、计划任务书复印件,或项目验收证书复印件;
4、市有关部门项目拨款通知单或相关拨款文件复印件、到款凭证复印件。
(三)办理程序
1、企业将相关申报材料(一式三份)及电子文档报区科委;
2、区科委初审后,经区科创办综合评审,报区政府审批;
3、区政府审批同意后,按相关规定拨付资金。
(四)资助政策
1、凡国家和上海市有关部门明确配套支持额度的,按规定给予企业相应的配套资金资助;
2、凡国家和上海市有关部门有配套支持要求但未明确具体额度的,按1:0.5比例给以配套资金资助,符合区重点发展产业的,可按1:1的比例给以配套资金资助;
3、项目获得的各级政府资助总金额,不应超过该项目投资总额的50%;
4、区级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五)受理时间
每年8月集中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