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于:2014-09-20
摘要:对单位申请的专利,提供高达3万元的资助,对认定的“长宁区知识产权重点培育企业”,“长宁区知识产权试点园区”,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等提供金额不等的扶持。
(一)专利专项资助:对单位申请的专利,发明专利每件资助2000元,实用新型专利每件资助800元,外观设计专利每件资助300元,同一单位全年专利专项资助的金额不超过人民币3万元。对列入市级专利示范、试点、培育企业的,已享受市专利专项资助的不再享受区资助。
对个人申请的专利,发明专利每件资助1,000元,实用新型专利每件资助500元,同一个人全年专利专项资助的专利数不超过5件。 对获得国外和港澳发明专利授权的,区按市资助金额给予30%的匹配资助。
对列入市级专利示范、试点、培育的单位,对该单位在专利战略制订、专利工程师培训、专利文献检索等方面发生的费用,按审核金额的50%,每年给予不超过3万元的资助。
(二)知识产权重点培育企业:对通过认定的“长宁区知识产权重点培育企业”,区财政一次性给予扶持资金10万元;“长宁区知识产权重点培育企业”于次年度起即可参加“上海市专利试点单位”评选。如再被评为“上海市专利试点单位”的,区财政一次性给予扶持资金10万元;扶持资金在认定后、验收合格后各发放50%。
(三)知识产权试点园区:对通过认定的“长宁区知识产权试点园区”,区财政一次性给予扶持资金10万元;对通过认定的“上海市知识产权试点园区”,市区两级财政共同给予扶持资金20万元;对通过认定的“上海市知识产权示范园区”,区财政一次性给予扶持资金10万元。
(四)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对被认定为上海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获得扶持资金50万元以上的按1:0.5给予配套支持,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获得50万元以下的,按1:1给予配套支持,最高不超过5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