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雏鹰计划阶段性政策调整的通知

根据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形势要求,很多企业由于延迟复工等原因无法开展正常业务,为帮助企业共克时艰,基金会责无旁贷,创业基金会已制定了阶段性调整 “天使基金”申请对象的措施和两项惠及创业者和创业企业的措施:


1、“雏鹰计划”资助期内的创业者还款延迟两个月,且不记录个人征信逾期。

2、“雏鹰计划”新资助者首期还款日顺延3个月。

3、已入驻中国(上海)创业者公共实训基地五号楼的“天使基金”资助企业予以免除2020年2月和3月服务费。

4、向具备创业基础的“天使基金”申请对象提供创业培训、项目跟踪辅导等创业服务。

5、"天使基金”申请对象条件中“企业需注册在上海,注册时间不超过三年”放宽为“企业需注册在上海,注册时间不超过五年”。其余申请条件不变。


上述阶段性政策有效期到2020年12月31日。


上海市大学生科技创业基金会
2020年3月19日

上海市大学生科技创业基金会关于天使基金申请的声明

近期,网络上出现了代理创业者申请上海市大学生科技创业基金(简称“天使基金”)、保证通过率并收取代理费的相关信息。在此,我们严正声明:天使基金是扶持大学生青年创新创业的公益基金,上海市大学生科技创业基金会(以下简称“创业基金会”)及其23个高校及本市行政区天使基金受理点(名单及联系方式详见创业基金会官网:http://www.stefg.org/Angel/apply.aspx)从未授权任何第三方代理机构从事天使基金申请的代理活动,亦从未授权任何第三方代理机构就上述代理活动收取任何费用,任何第三方代理机构所作的承诺或保证与创业基金会及其基金无关,相应的责任概由第三方代理机构自行承担。同时,创业基金会及受理基金亦拒绝任何机构和个人代理创业者申请天使基金,任何机构和个人均不得以推荐或代理创业者申请天使基金为由获取相关利益,包括但不限于天使基金申请服务费、获资助创业项目股权、期权等。


创业基金会及其各受理基金在天使基金的申请受理过程中,不会向创业者收取任何费用;同时,创业基金会亦禁止任何创业者或创业企业委托第三方代理机构代理申请天使基金的行为,一经发现,将立即撤销对该创业者或创业企业的资助并要求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为了保障创业者合法权益,申请人应主动拒绝与任何第三方代理机构进行合作,并拒绝支付与代理申请天使基金相关的任何费用,确保申请人及创业项目信息的真实性。创业者如需申请天使基金,可直接登录创业基金会官方网站 “天使基金”页面(http://www.stefg.org/AngelFund/Default.aspx)、官方微信(efgfoundation)、官方微博(@创业基金会)了解详细情况并在线提交申请;也可登录创业基金会官网“如何申请”页面(http://www.stefg.org/Angel/apply.aspx)查询EFG及各受理基金联系方式,进行电话咨询。各受理基金详细信息可查阅创业基金会官网“我们是谁-基金简介”页面(http://www.stefg.org/about/branch.aspx)。


如创业者需要进一步咨询申请事项或发现有任何机构和个人发布代理申请信息,请联系创业基金会,共同维护天使基金公益产品的声誉。对于第三方代理机构以代理申请方式损害创业基金会名誉、侵害创业基金会合法权益的行为,创业基金会将保留向该等第三方代理机构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创业基金会官网:www.stefg.org

联系电话:021-5523 8582(沈老师)

邮箱:[email protected]


上海市大学生科技创业基金会
2021年8月2日

浦东新区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浦东新区)

            发表于:2014-09-20

摘要:浦东新区科学技术奖励的对象是在浦东新区行政区域内直接参与科技创新工作并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和组织,其中第一完成单位的注册地和税收户管地都在浦东新区。

浦东新区科学技术奖每年评选一次, 11月份开始申报,操作部门为浦东新区科学技术奖励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奖励办”),设在新区科委科技管理处,请登陆浦东科技外网(http://www.techpudong.gov.cn)查询申报通知,并下载申报推荐书。

第一章

第一条为做好浦东新区科学技术奖励工作,根据《浦东新区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浦东新区科学技术奖励的申报、评审、授奖等各项活动的全过程。

第三条浦东新区科学技术奖励的对象是在浦东新区行政区域内直接参与科技创新工作并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和组织,其中第一完成单位的注册地和税收户管地都在浦东新区。

第四条浦东新区科学技术奖是政府授予公民或者组织的荣誉,授奖证书不作为确定科学技术成果权属的依据。

第二章奖励范围和条件

第五条申报浦东新区创新成就奖一等奖的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得当年国家科学技术奖;

(二)获得当年上海市科学技术奖一等奖(含上海市科技功臣奖);

申报浦东新区创新成就奖二等奖的项目,应当获得当年上海市科学技术奖二等奖或三等奖。

第六条申报浦东新区科技进步奖的项目应当属于下列范围之一:

(一)新产品、新品种、新材料:结构新颖,有新功能,主要技术指标达到先进水平,经批量生产,证明性能可靠;有企业标准,并符合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产品标准;自行发现或培育出与原品种有根本性差异的新品种、新材料、新组合,经过严格的科学验证和专业管理部门的认定或批准;应用二年以上,且具有一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二)新技术、新工艺:技术水平先进,经应用实践证明在降低成本、提高劳动生产率、节约资源和降低能耗等方面有很大作用;应用二年以上,且具有一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三)优秀设计、重大工程、技术改造等成果:紧密结合我区具体情况和工程特点,积极采用新技术,精心设计、精心施工,达到生产或使用的要求,投入运行使用二年以上,并取得一定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四)新的诊断、治疗、预防技术和康复技术:应当是技术水平或医疗技术达到先进水平,有一定数量的病例和科学的数据,证明疗效显著改善或诊断效率提高;其主要研究论文应当在专业学术期刊上公开发表一年以上,具有较好的社会效益。

(五)药品、生物制品和医疗器械:应当是技术水平先进、疗效显著,获得国家或省()级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新药证书、新生物制品证书或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并获得生产批准文号;应用二年以上,且具有一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七条申报浦东新区科技进步奖的项目,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权属没有争议或者异议;

  (二)同一项目未曾获得省级及以上科学技术奖。

第三章申报和受理

第八条浦东新区科学技术奖每年评选一次, 11月份开始申报,操作部门为浦东新区科学技术奖励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奖励办”),设在新区科委科技管理处,请登陆浦东科技外网(http://www.tech

pudong.gov.cn)查询申报通知,并下载申报推荐书。

第九条申报浦东新区科学技术奖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浦东新区创新成就奖

1、申报推荐书;

2、国家科技奖或上海市科技奖奖励证书复印件(验原件);

3、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二)浦东新区科技进步奖

1、申报推荐书(加盖推荐单位公章);

2、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有2个以上共同所有人的知识产权的,应当提供所有共同所有人同意申报浦东新区科学技术奖的证明原件;

4、需取得行政许可或者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许可或者审批、登记证明的复印件(验原件);

5、应用类科技成果应当提供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单位的应用证明复印件(验原件);

6、要求申请人应当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十条同一授奖项目的完成人按照贡献大小排序,从事组织管理和辅助服务的工作人员,不得作为浦东新区科技进步奖的完成人。

第十一条奖励办对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对不符合规定的申报材料,要求申报单位和申报人在规定的时间内补正,逾期不补正或经补正仍不符合要求的,可以不提交评审并退回申报材料。

第十二条凡存在知识产权纠纷和对完成单位、完成人员的确认和排序等方面有争议的,在纠纷或争议未解决前不得申报。

第十三条连续两年参加评审未予授奖的项目,如再次申报须隔一年进行。

第四章评审流程

第十四条 奖励办根据申报奖项类别、项目所在行业和项目申报数量设立专业评审组。每个专业评审组一般由5人及以上的专家组成,设组长1名,负责主持评审会议。

专家根据评审标准对候选项目打分,奖励办根据平均得分确定初审项目名单。

专业组评审结束后,奖励办组织专家对通过初审的项目进行复审,并确定候选项目名单,必要时可听取企业答辩。

第十五条候选项目名单由奖励办在上海浦东门户网站(http://www.pudong.gov.cn)和浦东科技外网(http://www.techpudong.gov.cn)等媒体上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获奖项目名称、项目完成单位和完成人、推荐单位。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浦东新区科学技术奖的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内向奖励办提出。

第十六条提出异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书面异议材料,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同时应当表明真实身份,写清联系地址和电话。

个人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以单位名义提出异议的,应当加盖本单位公章。异议的提出者必须对所提出的异议事项和证明文件承担法律责任,以匿名方式提出的异议不予受理。

第十七条异议由奖励办受理后,涉及异议的申报单位,应当及时提出申辩理由,提交有关异议的补充材料和旁证文件。推荐单位或推荐人应积极配合奖励办做好异议处理工作。

第十八条奖励办应当向新区科技发展基金理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报告异议核实情况和处理意见,并将处理意见通知异议各方。

第十九条奖励办根据评审、公示和异议处理的结果,提出授奖名单报理事会审定,理事会审定授奖名单后,报浦东新区人民政府核准。

第五章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条任何组织或个人如发现获奖项目有弄虚作假、侵占或剽窃他人成果的,可以向浦东新区科委提出,由奖励办负责调查核实,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一条 评审专家和工作人员应当遵守评审工作规定,在评审期间不得与获奖候选人单独接触,不得透露评审项目的技术内容及具体评审情况;与申报奖励项目的组织或者个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二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发现评审专家和工作人员在评审活动中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以及其它违反评审规定行为的,均可依据事实以书面形式向浦东新区科委举报。

浦东新区科委应当对举报进行调查,做出处理。

第二十三条申报单位、评审专家或工作人员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不端行为的,经查实,有关部门将作出以下处理:

(一)对申报单位取消当年评奖资格、停止申报资格3年,已获奖的追回奖励证书和奖金,并给予通报;

(二)对评审专家取消评审资格,从专家库中除名,并给予通报;

(三)对工作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每年召开一次浦东新区科技奖励大会,对获奖公民和组织进行表彰。

第二十五条本细则自201181日起生效执行,由浦东新区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