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于:2014-09-20
摘要:对于获得“中国驰名商标”、“上海市著名商标”或“上海市名牌产品”荣誉称号的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
浦经信委工字[2012]75号
为促进新区企业自主品牌建设,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结合“十二五”时期新区品牌、商标发展战略规划,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扶持对象为在浦东新区工商注册且税收户管地在浦东新区的企“上海市著名商标”或“上海市名牌产品”业或机构。
第二条在“十二五”期间,对获得“中国驰名商标”荣誉称号的单位,一次性给予奖励100万元。
第三条在“十二五”期间,对新获得荣誉称号的单位,一次性分别给予奖励30万元。
第四条对通过“上海市著名商标”或“上海市名牌产品”荣誉称号复审的单位,在“十二五”期间,一次性分别给予奖励10万元。
第五条对于被列入“全国知名品牌创建示范区”的单位,一次性给予资助100万元,用于宣传、培训及与示范区创建相关的其它工作;创建成功后,再给予100万元的奖励。
第六条对承担国际标准化组织的技术委员会(TC)、分技术委员会(SC)和工作组(WG)秘书处的单位,分别给予100万元、6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对承担国家标准化组织的技术委员会(TC)、分技术委员会(SC)和工作组(WG)秘书处的单位,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对承担行业或地方标准化组织的技术委员会(TC)、分技术委员会(SC)和工作组(WG)秘书处的单位,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第七条对凡作为主导起草者(前三位)参与制定国际标准的单位,标准发布后,分别给予100万元、30万元、15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凡作为主导起草者(前三位)参与制定国家标准的单位,标准发布后,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凡作为主导起草者(前三位)参与制定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的单位,标准发布后,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3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第八条对获国家级、市级标准化工作示范试点项目的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15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第九条对获国家级标准化成果一、二、三等奖项的分别给予20万元、15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对获市级标准化成果一、二、三等奖项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2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第十条对获得不同级次名牌产品、著名(驰名)商标的单位,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给予一次性补贴,不重复享受。
对同一单位获得多个不同名称的名牌产品或著(驰)名商标,补贴对象不超过2个。
对承担不同级次标准化组织、标准起草项目的单位,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给予一次性补贴,不重复享受。
对同一单位一年中有多个标准化项目符合奖励条件,奖励项目不超过2个。
若同一单位每年都有标准化项目符合奖励条件,五年累计奖励项目不超过5个。
第十一条新区经信委负责受理符合条件的企业申请材料,并会同新区财政、工商、税务和质监等相关部门对申请项目进行核准,通过评审项目按《浦东新区财政扶持经济发展操作规程》有关规定将补贴资金拨入相关企业的账户。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浦东新区经信委、财政局、工商局、质监局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2015年12月31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