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于:2014-09-20
摘要:向失业、协保人员和各类创业者通过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兴办的小型、微型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提供贷款担保;创业组织,提供贴息补贴;政府购买促进就业和扶持创业工作成果的专项资金补贴。
为了贯彻落实《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沪府发〔2009〕1号)和《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改进小额担保贷款管理积极推动创业促就业的通知》(银发〔2008〕238号)精神,加大对促进就业资金的投入和管理,充分发挥促进就业扶持小企业发展资金在鼓励和扶持创业,扩大就业途径,促进小企业发展,增加就业岗位,帮助就业困难群体实现就业的积极作用,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一、资金的来源
(一)市、区政府的投入;
(二)社会捐赠;
(三)其他。
二、资金的用途
促进就业扶持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
(一)向失业、协保人员和各类创业者通过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兴办的小型、微型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提供贷款担保;
(二)向申请市开业贷款贴息且贴息不足的企业与创业组织,提供贴息补贴;
(三)政府购买促进就业和扶持创业工作成果的专项资金补贴。
三、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一)资金的管理。
区促进就业扶持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专户设立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专款专用,专户管理,由区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负责资金管理,并对贷款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管理。
(二)资金的审批。
1.贷款担保审批。
(1)申请人经所在街道或区开业指导中心推荐,凭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申请人身份证和户口簿、企业近期财务报表、贷款申请书和还款计划表等材料,向区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提出贷款担保申请;
(2)区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对贷款担保项目进行财务分析,作出评估报告。贷款金额在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经区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审批通过后,予以贷款担保;贷款金额在10万元以上(不含10万元)、 30万元以下(含30万元)的,由区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报区促进就业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经审批通过后,予以贷款担保;贷款金额在30万元以上(不含30万元)的,经区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初审后,由区促进就业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区政府审批,经审批通过后,予以贷款担保。
(3)贷款担保项目批准后,由区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负责出具贷款担保业务推荐表,通知贷款银行评估审核,经贷款银行审核通过后,发放贷款。
贷款金额在30万元以下(含30万元)的,担保审核工作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贷款金额在30万元以上(不含30万元)的,在原审核周期(20个工作日)基础上,延长15个工作日。以上时限均不包含贷款银行对担保项目评估审核的时间。
2.开业贷款贴息审批。
(1)申请人凭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申请人身份证、银行或小额贷款公司还款及付息证明、申请补贴人员名册等材料向区开业指导中心提出贷款贴息申请。
(2)区开业指导中心对贷款贴息项目和金额进行初审后,报送区促进就业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
(3)单个贷款项目贴息金额在5万元以下(不含5万元)的,经区促进就业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通过后,予以贷款贴息;单个项目贴息金额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由区促进就业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区政府审批,经审批通过后,予以贷款贴息。
(4)开业贷款贴息批准后,由区促进就业领导小组办公室拨付给申请单位,并报区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备案。
贷款项目贴息金额在5万元以下(不含5万元)的,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通知单位办理补贴拨付手续;贷款项目贴息金额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在原审核周期(20个工作日)基础上,延长15个工作日。
3.专项补贴审批。
(1)申请人经所在街道或区开业指导中心推荐,凭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提供就业或创业服务的证明等材料向区促进就业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专项补贴申请。
(2)单个项目专项补贴资金在5万元以下(不含5万元)的,经区促进就业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通过后,予以专项补贴;单个项目专项补贴资金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由区促进就业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区政府审批,经审批通过后,予以专项补贴。
(3)专项补贴批准后,由区促进就业领导小组办公室拨付给申请单位,并报区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备案。
专项补贴金额在5万元以下(不含5万元)的,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通知单位办理拨付手续;专项补贴金额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在原审核周期(20个工作日)基础上,延长15个工作日。
四、资金的使用监督
区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负责做好资金使用的统计和报表工作,每年接受区审计、财政部门专项资金使用、核销审计和区监察局行政效能监督检查。
五、其他事项
(一)本意见有关内容如与国家、本市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国家、本市有关规定为准。
(二)本意见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五年。原《虹口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虹口区促进就业扶持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意见(试行)的通知》(虹府办〔2003〕6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