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于:2014-09-20
摘要:为鼓励扶持自主创业,并以创业带动就业,区政府提供场地补贴高达2800;开业贷款担保贴息,高达2000元/每人每年;创业见习补贴;非正规就业组织转制;带动就业一次性奖励,高达20000元;社保补贴;创业园区房租补贴等创业扶持。
(一)初创期场地房租补贴
1.申请条件:对于具有本市户籍的劳动者或毕业后两年内的本市高校非上海生源毕业生在本市注册登记(认定)18个月以内的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合作社、民办非企业组织和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等创业组织(不包括劳务派遣公司),吸纳本市失业人员、协保人员和农村富余劳动力就业,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2.补贴标准:房租补贴金额根据创业组织当年从业人员人均租金及从业人员中本市失业人员、协保人员和农村富余劳动力的人数确定,年度人均补贴最高不超过2800元,并以创业组织当年实际支付租金为限。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
3.资金来源:补贴资金由市失业保险基金承担70%,区财政承担30%。
(二)开业贷款担保贴息
1.申请条件:(1)开业贷款借款人自开业贷款到期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区县开业指导服务部门提出贴息申请;(2)按规定还清开业贷款本息;(3)所办劳动(经济)组织按规定吸纳本市失业、协保人员和农村富余劳动力并保持就业稳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
2.补贴标准:每人每年最高贴息额不超过2000元,并以实际支付的银行利息为限。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贷款期限。
3.资金来源:补贴资金由市失业保险基金承担70%,区财政承担30%。
(三)创业见习补贴
1.申请条件:35周岁以下本市户籍及本市高校非上海生源应届毕业生,到创业见习基地参加创业见习,一般为3个月,最长不超过6个月。
2.补贴标准:按月最低工资的80%给予学员生活费补贴,对于本区户籍的学员再给予每月300元的补贴。
3.资金来源:补贴资金由市失保基金承担每人每月最低工资的80%,区财政承担本区户籍每人每月300元。
(四)鼓励本区经营性非正规就业组织转制
1.申请条件:凡本区经营性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自2012年1月1日起转制为个体工商户或小企业的,持续经营10个月以上的,至少带动本区户籍1人以上就业(含1人),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2.补贴标准:给予每户3000元的一次性转制补贴。
3.资金来源:补贴资金由区财政承担70%,镇财政承担30%。
(五)带动就业一次性奖励
1.申请条件:
第一,对于本区户籍的创业者在本区注册并经营同时办理税务登记的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创业组织(不包括劳务派遣公司),创业后带动本区户籍6人以上稳定就业,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二,对于本市非金山户籍的创业者在本区注册并经营同时办理税务登记的小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创业组织(不包括劳务派遣公司),创业后带动本区户籍6人以上稳定就业,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2.补贴标准:
第一,对于上述本区户籍的创业者享受的补贴标准:在初创期18个月内持续经营10个月以上的,给予创业组织每人一次性奖励5000元,每户奖励额度不超过50000元。其中,农民专业合作社每人一次性奖励2000元,每户奖励额度最高不超过20000元。
第二,对于上述本市非金山户籍的创业者享受的补贴标准:在初创期18个月内持续经营10个月以上的,给予创业组织每人一次性奖励2000元,每户奖励额度不超过20000元。
3.资金来源:
补贴资金由区财政承担70%,镇财政承担30%。
(六)社保费补贴
1.申请条件:
第一,对于本区户籍的创业者在本区注册并经营同时办理税务登记的小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创业组织(不包括劳务派遣公司),吸纳本区户籍劳动力(就业困难人员除外),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二,对于本市非金山户籍的创业者在本区注册并经营同时办理税务登记的小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创业组织(不包括劳务派遣公司),吸纳本区户籍劳动力(就业困难人员除外)3人以上(含3人),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2.补贴标准:
第一,对于上述本区户籍的创业者享受的补贴标准:按上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作为基数计算的社会保险费50%的补贴,每户补贴人数最多不超过10人。补贴期限为一年。
第二,对于上述本市非金山户籍的创业者享受的补贴标准:按稳定就业(连续就业十个月以上)人数,每人补贴2000元的社会保险费,每户补贴额度不超过5万元。补贴期限为一年。
3.资金来源:补贴资金由区财政承担70%,镇财政承担30%。
(七)大中专毕业生创业奖励
1.申请条件:对35周岁以下(含35周岁)的本区户籍大中专毕业生在本区注册并经营同时办理税务登记的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创业组织(不包括劳务派遣公司),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2.补贴标准:在初创期18个月内持续经营10个月以上的,并至少带动本区户籍1人以上(含1人)就业,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每户奖励10000元。
3.资金来源:补贴资金由区财政承担70%,镇财政承担30%。
(八)创业园区房租补贴
1.申请条件:对于具有本市户籍的劳动者或毕业后两年内的本市高校非上海生源毕业生在本市注册登记(认定)18个月以内的小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组织(不包括劳务派遣公司),租赁创业园区开展创业活动,并吸纳本市失业人员、协保人员和农村富余劳动力就业,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2.补贴标准:在获得市有关房租补贴的基础上,再给予每人每年1000元的补贴,但补贴最高额度不超过实际发生的房屋租金。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
3.资金来源:补贴资金由区财政承担。
(九)开办费补贴
1.申请条件:
第一,对于具有本市户籍的劳动者在本区注册并办理税务登记的小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创业组织(不包括劳务派遣公司),至少带动1名本市失业人员、协保人员或农村富余劳动力就业,并办理用工登记备案手续,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二,对于具有本市户籍的劳动者在本区注册并办理税务登记的个体工商户,至少带动1名本市失业人员、协保人员或农村富余劳动力就业,并办理用工登记备案手续,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2.补贴标准:
第一,对于上述开办的小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创业组织享受的补贴标准:持续经营1个月以上,给予一次性补贴2500元。本政策不能与非正规就业组织转制补贴同时享受。
第二,对于上述开办的个体工商户享受的补贴标准:持续经营1个月以上,给予一次性补贴1000元。本政策不能与非正规就业组织转制补贴同时享受。
3.资金来源:补贴资金由区财政承担。
(十)创业服务补贴
1.补贴标准:每年补贴创业园区工作经费30万元。补贴期限为三年。
2.资金来源:补贴资金由区财政承担。
(十一)本区青年参加创业培训(见习)后成功创业的一次性补贴
1.申请条件:
第一,对35周岁以下的本区户籍劳动者,参加我区组织的创业培训或创业见习后成功在本区开办小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创业组织(不包括劳务派遣公司),并带动就业,办理用工登记备案手续。
第二,对35周岁以下的本区户籍劳动者,参加我区组织的创业培训或创业见习后成功在本区开办个体工商户,并带动就业,办理用工登记备案手续。
2.补贴标准:
第一,对于上述开办的小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创业组织享受的补贴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5000元。本政策不能与开办费补贴同时享受。
第二,对于上述开办的个体工商户享受的补贴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2000元。本政策不能与开办费补贴同时享受。
3.资金来源:补贴资金由区财政承担。
其他
(一)如市级有相同补贴项目出台,创业组织按照先市后区的原则享受补贴。
(二)本政策实施期自2012年1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止。
(三)本文资金来源涉及镇财政承担的部分,街道、金山工业区参照执行。
(四)本政策由金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具体负责应用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