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于:2014-09-20
摘要:鼓励和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实地型工业企业、剂类化学制品行业、第三产业等,提供增加值、营业收入、利润总额的补贴,补贴金额高达40万元。
(一)鼓励和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
1、市级以上新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自认定之日起,可按其3年内实现的增加值、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分别补贴4%、5%和9%,后2年可减半补贴(注:增加值、营业收入、利润总额补贴额的计算,均以企业所实现的增加值、营业收入、利润总额按国家规定形成的区地方财力部分为计算基数,通过财政预算安排专项扶持资金予以补贴,除文中明确的以外,扶持期限为5年,以下同)。对市级以上认定的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自认定之日起,可按其5年内实现的增加值、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分别补贴4%、5%和9%,后3年可减半补贴。
2、市级以上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自认定之日起,可按其2年内实现的利润总额补贴9%,后4年可减半补贴。
3、扶持高新技术企业和高等院校创建高新技术研发中心或科技成果孵化基地,凡被市和国家有关部门认定的,可分别给予20万元和4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二)鼓励和扶持实地型工业企业做大做强
1、对新办工业企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即注册资本在2000万元人民币或300万美元以上,当年销售收入5000万元以上,落户在市级工业区的,可按其实现的增加值、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分别补贴2%、3%和8%。原有工业企业新增投资部分达到上述规模的,其新增部分可比照新办企业享受上述补贴。
2、对新办工业企业注册资本在2000万元人民币或300万美元以下的,可按其实现的增加值、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分别补贴1.5%、2.5%和7%。
3、对符合本区产业导向,具有较强竞争力,投资规模在10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可按实际投资额0.8%给予一次性补贴。
(三)鼓励和扶持剂类化学制品行业加快发展
1、经区认定的在本区投资的剂类化学特色产品生产企业,可按其实现的增加值、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分别补贴1.5%、3%和7%。
2、特色产品企业为开发新产品,提高科技含量,建立具有一定规模的研发中心、测试中心,可根据其投资规模给予5—20万元的一次性专项补贴(投资规模在20—50万元的补贴5万元;50—100万元的补贴10万元;100万元以上的补贴20万元)。
3、特色产品企业为调整产品结构、扩大生产能力、提高市场占有率所进行的技术改造项目可按照区政府规定优先享受技改项目财政补贴。
4、对有融资担保需求的特色产品企业,区财政将通过中小企业贷款信用担保资金,按企业总资产情况,提供1:1以内的中小企业贷款信用担保,以提高其向银行贷款的融资能力。
5、特色产品企业引进的各种紧缺人才,为该企业作出较大贡献的,工作时间在一年以上的,经区确认后,给予企业一次性定额专项补贴。
(四)鼓励和扶持第三产业规模经营
1、对新办的投资总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商业及服务业企业,可按其实现的增加值、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分别补贴1.5%、2.5%和7%。
2、对新办的投资总额在3000万元以下的商业及服务业企业,可按其实现的增加值、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分别补贴1%、2%和7%。
3、对注册在本区、生产经营场所不在本区的区外企业(不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可按其实现的增加值、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分别补贴1.19%、2.25%和7.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