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于:2014-09-20
摘要:注册在本区,自登记注册起不满三年,且符合其他申报条件的科技企业,根据企业对区域经济社会所作的贡献,对于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的一定比例予以资助。
(一)申报条件
依法在本区工商、税务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按照有关规定在区科委办理备案的科技企业,同时符合下列五个条件:
1、自登记注册起不满三年,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年度销售收入达到500万元,近两年销售增长率和总资产增长率保持30%以上;
(2)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
2、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创新成效显著;
3、每年研发经费支出不低于年销售额的5%;
4、大专以上学历职工占总数30%以上,研发人员占职工总数的20%以上;
5、企业自成立起吸纳从业人员逐年稳步增长。
(二)申报材料
1、《创新型科技企业入驻静安资助申请表》;
2、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上海市科技企业联系服务证复印件;
3、由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提供的企业近三年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以及审计报告、财务报告(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实际年限满一年,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
4、知识产权证书(专利、软件版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以及注册商标的相关证书或专有技术的相关证明等);
5、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以及研发人员占企业职工的比例说明;
6、其他需要报送的材料(高新技术企业证明、列入市级各类计划证明等)。
(三)办理程序
1、企业在本区登记注册起半年内到区科委备案,并办理上海市科技企业联系服务证;
2、企业将相关申报材料(一式三份)及电子版报区科委;
3、区科委初审后,组织专家评审并提出资助建议,经区科创办综合评审,报区政府审批;
4、区政府审批同意后,按相关规定拨付资金。
(四)资助政策
根据企业对区域经济社会所作的贡献,对于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的一定比例予以资助。
(五)受理时间
每年3月、8月集中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