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于:2014-09-20
摘要:注册在本区的,经认定为上海市科技创新基地的或符合其他申报条件的,提供融资、培训、政策、信息、咨询等各类科技创业孵化公共服务给予一定补贴。
(一)申请条件
依法在本区工商、税务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经认定为上海市科技创新基地的;
2、经认定为国家级(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
3、经认定为国家级(市级)其它各类研发平台或研发机构的。
(二)申报材料
1、科技创新基地
(1)《科技创新基地建设资助申请表》;
(2)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科技创新基地认定证书复印件或者评价合格的凭证复印件;
(4)项目建设合同、项目完工结算单、项目结算审计报告等科技创新基地建设的各类凭证,科技创业孵化公共服务的各类凭证。
2、研发平台
(1)《研发平台建设资助申请表》;
(2)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国家和上海市各类相关认定证书复印件;
(4)市有关部门项目拨款通知单及相关拨款文件复印件、到款凭证复印件。
(三)办理程序
1、企业将相关申报材料(一式三份)及电子文档报区科委;
2、区科委初审后(扶持孵化器建设项目需先组织专家评审并提出资助金额建议),经区科创办综合评审,报区政府审批;
3、区政府审批同意后,按相关规定拨付资金。
(四)资助政策
1、科技创新基地
(1)对于经认定的上海市科技创新基地,给予启动性资金扶持和孵化器功能与空间资源拓展的资金支持、构建创新创业服务平台和重大孵化项目的风险投入;
(2)对于科技创新基地建设中发生的孵化用房改造费、创业孵化基础服务设施购置费、贷款利息,给予一定补贴;
(3)对于经评价合格的科技创新基地,对其上一年度为科技创业企业提供的融资、培训、政策、信息、咨询等各类科技创业孵化公共服务给予一定补贴。
2、研发平台
(1)被认定为国家级、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以不高于1:1的比例进行配套;
(2)被认定为国家科技部、市科委其它各类研发平台或研发机构的,以不高于1:1的比例进行配套。
(五)受理时间
每年8月集中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