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于:2014-09-20
摘要:本政策包含小巨人(培育)企业、科技创新成果产业化、重点新产品、专项资金、高新技术产业化等相关扶持政策,扶持资金高达100万。
(一)上海市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被认定为上海市科技小巨人企业的,市区两级财政资助按1:1比例分别给予150万元资助,共计300万元;被认定为上海市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市区两级财政资助按1:1比例分别给予100万元资助,共计200万元。同时两者资助总额不超过企业投入的50%。
(二)长宁区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被认定为区级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的,区财政给予30万元的资金扶持。
(三)上海市重点新产品:对上海市重点新产品项目,按专家打分排序,在总量控制前提下,分数靠前项目市、区两级财政按1:1比例给予资金支持并颁发证书,剩余项目由市科委颁发证书。
(四)科研院所科技创新成果在本区产业化政策:凡由科研院所在我区新注册的以科技创新成果产业化为主的企业,经区科委认定后,一定期限内给予财政专项资金扶持。
(五)技术创新成果产业化政策:对列入国家和市的技术创新成果项目在本区实现产业化的,区财政给予一定的资金匹配。
(六)软件和信息服务业专项资金:符合上海市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指南要求,通过上海市经信委网上初审,并入围专家答辩但未最终通过评审的项目,由区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给予一定支持,额度一般为报市经信委初审项目“发展专项资金”额度的10%。
(七)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对获得上海市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扶持资金50万元以上的按1:0.5给予一次性配套支持,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获得50万元以下的,按1:1给予一次性配套支持,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八)总集成总承包项目:对获得上海市总集成总承包工程扶持资金50万元以上的按1:0.5给予一次性配套支持,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获得50万元以下的,按1:1给予一次性配套支持,最高不超过5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