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于:2014-09-20
摘要:本市户籍人员在黄浦区注册开办的初创期组织,按上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作为基数计算的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缴费总额的50%给予补贴。每月补贴人数最高为15人。该项补贴不得与市区同一类型补贴同时享受。
依据:根据黄浦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发的《关于鼓励创业带动就业的实施意见》(黄人社就〔2013〕2号)的精神,现就本区创业组织社会保险费补贴制定如下操作办法。
一、补贴对象:
2013年1月1日起,本市户籍人员在黄浦区注册开办的初创期组织(注册登记18个月以内,不包括劳务派遣公司),吸纳本市户籍失业人员就业,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
二、补贴标准:
按上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作为基数计算的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缴费总额的50%给予补贴。每月补贴人数最高为15人。该项补贴不得与市区同一类型补贴同时享受。
三、补贴期限:
补贴期限应在创业组织初创期内,最长不超过18个月。
四、申请办法
创业组织录用本市户籍失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满3个月后,按季度向注册地所在街道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提出补贴申请,并携带以下材料:
1、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公章,原件核对后返还,下同);
2、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与本市户籍失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4、社会保险费缴费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5、《黄浦区创业组织社会保险费补贴申请表》(附表一);
6、《黄浦区创业组织社会保险费补贴人员明细表》(附表二);
7、录用人员的户籍证明;
8、社会保险费补贴的收款凭证(加盖单位账号章及公章)。
街道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对创业组织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后报区就业促进中心审核,确认后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复审。通过后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发放补贴。
五、其他
1、本操作办法在实行期间,如遇国家、本市或本区政策调整,按调整后的政策执行。
2、本操作办法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