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雏鹰计划阶段性政策调整的通知

根据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形势要求,很多企业由于延迟复工等原因无法开展正常业务,为帮助企业共克时艰,基金会责无旁贷,创业基金会已制定了阶段性调整 “天使基金”申请对象的措施和两项惠及创业者和创业企业的措施:


1、“雏鹰计划”资助期内的创业者还款延迟两个月,且不记录个人征信逾期。

2、“雏鹰计划”新资助者首期还款日顺延3个月。

3、已入驻中国(上海)创业者公共实训基地五号楼的“天使基金”资助企业予以免除2020年2月和3月服务费。

4、向具备创业基础的“天使基金”申请对象提供创业培训、项目跟踪辅导等创业服务。

5、"天使基金”申请对象条件中“企业需注册在上海,注册时间不超过三年”放宽为“企业需注册在上海,注册时间不超过五年”。其余申请条件不变。


上述阶段性政策有效期到2020年12月31日。


上海市大学生科技创业基金会
2020年3月19日

上海市大学生科技创业基金会关于天使基金申请的声明

近期,网络上出现了代理创业者申请上海市大学生科技创业基金(简称“天使基金”)、保证通过率并收取代理费的相关信息。在此,我们严正声明:天使基金是扶持大学生青年创新创业的公益基金,上海市大学生科技创业基金会(以下简称“创业基金会”)及其23个高校及本市行政区天使基金受理点(名单及联系方式详见创业基金会官网:http://www.stefg.org/Angel/apply.aspx)从未授权任何第三方代理机构从事天使基金申请的代理活动,亦从未授权任何第三方代理机构就上述代理活动收取任何费用,任何第三方代理机构所作的承诺或保证与创业基金会及其基金无关,相应的责任概由第三方代理机构自行承担。同时,创业基金会及受理基金亦拒绝任何机构和个人代理创业者申请天使基金,任何机构和个人均不得以推荐或代理创业者申请天使基金为由获取相关利益,包括但不限于天使基金申请服务费、获资助创业项目股权、期权等。


创业基金会及其各受理基金在天使基金的申请受理过程中,不会向创业者收取任何费用;同时,创业基金会亦禁止任何创业者或创业企业委托第三方代理机构代理申请天使基金的行为,一经发现,将立即撤销对该创业者或创业企业的资助并要求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为了保障创业者合法权益,申请人应主动拒绝与任何第三方代理机构进行合作,并拒绝支付与代理申请天使基金相关的任何费用,确保申请人及创业项目信息的真实性。创业者如需申请天使基金,可直接登录创业基金会官方网站 “天使基金”页面(http://www.stefg.org/AngelFund/Default.aspx)、官方微信(efgfoundation)、官方微博(@创业基金会)了解详细情况并在线提交申请;也可登录创业基金会官网“如何申请”页面(http://www.stefg.org/Angel/apply.aspx)查询EFG及各受理基金联系方式,进行电话咨询。各受理基金详细信息可查阅创业基金会官网“我们是谁-基金简介”页面(http://www.stefg.org/about/branch.aspx)。


如创业者需要进一步咨询申请事项或发现有任何机构和个人发布代理申请信息,请联系创业基金会,共同维护天使基金公益产品的声誉。对于第三方代理机构以代理申请方式损害创业基金会名誉、侵害创业基金会合法权益的行为,创业基金会将保留向该等第三方代理机构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创业基金会官网:www.stefg.org

联系电话:021-5523 8582(沈老师)

邮箱:[email protected]


上海市大学生科技创业基金会
2021年8月2日

创业组织社会保险费补贴操作办法(黄浦区)

            发表于:2014-09-20

摘要:本市户籍人员在黄浦区注册开办的初创期组织,按上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作为基数计算的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缴费总额的50%给予补贴。每月补贴人数最高为15人。该项补贴不得与市区同一类型补贴同时享受。

依据:根据黄浦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发的《关于鼓励创业带动就业的实施意见》(黄人社就〔2013〕2号)的精神,现就本区创业组织社会保险费补贴制定如下操作办法。

一、补贴对象:

  2013年1月1日起,本市户籍人员在黄浦区注册开办的初创期组织(注册登记18个月以内,不包括劳务派遣公司),吸纳本市户籍失业人员就业,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

二、补贴标准:

  按上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作为基数计算的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缴费总额的50%给予补贴。每月补贴人数最高为15人。该项补贴不得与市区同一类型补贴同时享受。

三、补贴期限:

  补贴期限应在创业组织初创期内,最长不超过18个月。

四、申请办法

  创业组织录用本市户籍失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满3个月后,按季度向注册地所在街道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提出补贴申请,并携带以下材料:

  1、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公章,原件核对后返还,下同);

  2、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与本市户籍失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4、社会保险费缴费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5、《黄浦区创业组织社会保险费补贴申请表》(附表一);

  6、《黄浦区创业组织社会保险费补贴人员明细表》(附表二);

  7、录用人员的户籍证明;

  8、社会保险费补贴的收款凭证(加盖单位账号章及公章)。

  街道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对创业组织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后报区就业促进中心审核,确认后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复审。通过后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发放补贴。

五、其他

  1、本操作办法在实行期间,如遇国家、本市或本区政策调整,按调整后的政策执行。

  2、本操作办法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黄浦区创业组织社会保险费补贴人员明细表.docx

黄浦区创业组织社会保险费补贴申请表.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