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于:2014-09-20
摘要:工商注册在浦东新区、属于浦东新区税务局直接征管的企事业单位。重点资助微电子、软件、生物医药、新能源等战略新兴产业领域的、经认定的国家级、市级和区级企业研发机构。对于符合条件的企事业单位予以无偿资助。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推进浦东新区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展,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根据《浦东新区科技发展基金管理办法》(浦府〔2007〕183号),制定本操作细则。
第二条 (资助对象)
工商注册在浦东新区、属于浦东新区税务局直接征管的企事业单位。重点资助微电子、软件、生物医药、新能源等战略新兴产业领域的、经认定的国家级、市级和区级企业研发机构。
第三条 (资助形式及额度)
(一)资助形式
1、对新认定的国家级、上海市级企业研发机构,采用后补贴方式,由会计师事务所对企业的研发费用进行专项审计或审核,按规定予以无偿资助,每次资助不超过实际发生的费用总额的60%。
2、对新认定的浦东新区企业研发机构,采用贷款贴息方式或后补贴方式,鼓励企业选择贷款贴息资助方式,但企业只能申请其中一种资助方式。
贷款贴息资助方式由企业提供向金融机构贷款合同及相关证明材料,根据贷款产生利息,按规定予以无偿资助,贴息资助期限最长不超过五年。
后补贴资助方式由会计师事务所对企业的研发费用进行专项审计或审核,按规定予以无偿资助,每次资助不超过实际发生的费用总额的60%。
3、对新药开发,采用后补贴方式,由会计师事务所对企业的研发费用进行专项审计或审核,根据实际发生的费用,按规定予以无偿资助。
(二)资助额度
1、企业研发机构的研发费用补贴资助额度
(1)微电子、软件、生物医药、新能源等战略新兴产业领域的国家级、上海市级和浦东新区级企业研发机构,最高资助额度分别不超过500万元、300万元和100万元。对其他行业的研发机构,资助额度分别不超过120万元、100万元和80万元。若采用贷款贴息资助方式对区级企业研发机构进行资助,资助额度不超过以上额度的120%。
(2)已经获得本专项资金资助的企业研发机构,升级为上海市级或国家级企业研发机构后,可继续申请资助,资金资助额度不超过级别差额。
2、新药开发费用补贴资助额度
(1)临床前研究费补贴:按其临床前研究开发费用的20%予以补贴,最高资助额度不超过50万元。
(2)临床研究费补贴:根据研发进度,按临床研发Ⅰ期、Ⅱ期和Ш期分阶段资助。每期资助额度采用累进制计算方法。
临床研发Ⅰ期总开发费用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下的,按其总费用的10%予以补贴;超过50万元的部分,再按照3.5%的比例予以补贴,最高资助额度不超过50万元。
临床研发Ⅱ期总开发费用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下的,按其总费用的10%予以补贴;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再按照3.5%的比例予以补贴,最高资助额度不超过100万元。
临床研发Ш期总开发费用在400万元(含400万元)以下的,按其总费用的10%予以补贴;超过400万元的部分,再按照3.5%的比例予以补贴,最高资助额度不超过400万元。
(3)新药注册申报费补贴:对临床研究批件或新药证书注册申报时的申报手续费和样品检测费等据实给予不高于5万元的补贴。
第四条 (资助原则)
(一)不重复原则:类同内容的项目已经获得浦东新区科技发展基金其它专项资助的,本专项资金不再资助。当年已获得企业研发机构研发费用补贴的,当年不再资助新药开发费用的补贴。
(二)优先资助原则:本专项资金对符合申请条件的项目根据其自主知识产权、市场前景和经济贡献等因素择优资助。
第五条 (申请条件)
(一)企业研发机构研发费用补贴
对于新认定的国家、市级或区级企业研发机构,在获得认定的下一年度可以申请研发机构补贴资金资助,研发机构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上年度税务部门核定的研发费用100万元以上,且占上年度企业销售收入3%以上;
2、国家级、市级或新区级企业研发机构上两年度自主知识产权授权数(包括软件著作权)分别为10、5和3项,其中发明专利数占80%以上。
(二)新药开发费用补贴
1、主要从事中药、天然药物、化学药品、生物制品等新药研发和生产,所申请项目具有创新性,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具有较明确的产业化前景,并优先考虑在浦东新区实施产业化的新药开发单位(第一完成单位)。
2、经注册申请,已获得按《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局令第28号)注册分类要求审批获得中药或天然药物6类(含6类)以上、化学药品3类(含3类)以上、生物制品(包括治疗用生物制品与预防用生物制品)9类(含9类)以上新药的临床研究批件或新药证书。
3、本区内多个单位分别开发的同类新药,原则上只资助一个,多个企业同期来申请补贴时,优先资助先期获得临床批件或新药证书的企业。
4、原料药及以同一原料药开发的不同剂型新药,可选择其中一个剂型药申请补贴(开发费合并计算)。
5、资助申请应自获得临床试验批件或新药证书之日起一年内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第六条 (操作部门及申请渠道)
本专项资金操作部门为浦东新区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区科委”)科技管理处。其中,企业研发机构研发费用补贴受理部门为浦东新区科技认定服务中心,新药开发费用补贴受理部门为浦东新区生物产业行业协会。实行一门式网上受理。常年受理,集中报批。
申请单位根据浦东科技网(www.techpudong.gov.cn)上发布的年度申报指南要求,填写申请表,并在网上递交。
第七条 (申报材料)
(一)企业研发机构研发费用补贴申报材料
1、《浦东新区科技发展基金企业研发机构研发费用补贴资金研发投入补贴资金申请表》。
2、提交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上年度企业研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及相关证明材料,或提供贷款合同及相关证明材料。
3、企业已按当年实际发生技术开发费用的1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的,提交经税务部门确认的年度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和经税务部门审核通过的技术开发费材料。
(二)新药开发费用补贴申报材料
1、《浦东新区科技发展基金研发投入补贴资金新药开发费补贴申请表》。
2、申请新药注册申报费补贴的,需提交申报手续费和样品检测费发票复印件。
3、申请临床前研究费和临床研究费补贴的,提交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临床或新药开发费专项审计报告及相关证明材料。企业已按当年实际发生技术开发费用的1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的,也可提交经税务部门确认的年度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和经税务部门审核通过的技术开发费材料。
第八条 (审批程序)
受理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汇总后,送操作部门,由操作部门根据年度预算提出资助方案,经基金办复核后,报区科委审批,审批结果由区科委发文公布。
第九条 (监督检查)
企业研发投入补贴资金用于购置研究开发设备或科技项目研究开发,企业不得挪作他用。
浦东新区科技发展基金管理办公室(或其委托机构)(以下简称“基金办”)负责对资助对象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根据实际情况拨付资助资金。若发现企业没有按本办法规定使用的,基金办将保留追回拨出款项的权利。
区科委有权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有弄虚作假现象,将予以取消资助资格并追回资助资金。
第十条 (绩效评估)
区科委委托社会中介服务机构,对上年度获得研发费资助的企业研发机构根据有关科学合理的评价指标进行绩效评估,企业有义务予以积极配合。
第十一条 (名词解释)
研发费用是指企业实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包括新产品设计费,工艺规程制定费,设备调整费,原材料和半成品的试制费,技术图书资料费,未纳入国家计划的中间实验费,研究机构人员的工资,用于研究开发仪器、设备的折旧费,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进行科研试制的费用,与新产品的试制和技术研究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等。
第十二条(应用解释及施行日期)
本操作细则由浦东新区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自2011年7月4日起施行。2011年起申请认定的国家、上海市和浦东新区的企业研发机构适用本细则。原《浦东新区科技发展基金研发投入补贴资金操作细则》(沪浦科[2007]5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