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雏鹰计划阶段性政策调整的通知

根据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形势要求,很多企业由于延迟复工等原因无法开展正常业务,为帮助企业共克时艰,基金会责无旁贷,创业基金会已制定了阶段性调整 “天使基金”申请对象的措施和两项惠及创业者和创业企业的措施:


1、“雏鹰计划”资助期内的创业者还款延迟两个月,且不记录个人征信逾期。

2、“雏鹰计划”新资助者首期还款日顺延3个月。

3、已入驻中国(上海)创业者公共实训基地五号楼的“天使基金”资助企业予以免除2020年2月和3月服务费。

4、向具备创业基础的“天使基金”申请对象提供创业培训、项目跟踪辅导等创业服务。

5、"天使基金”申请对象条件中“企业需注册在上海,注册时间不超过三年”放宽为“企业需注册在上海,注册时间不超过五年”。其余申请条件不变。


上述阶段性政策有效期到2020年12月31日。


上海市大学生科技创业基金会
2020年3月19日

上海市大学生科技创业基金会关于天使基金申请的声明

近期,网络上出现了代理创业者申请上海市大学生科技创业基金(简称“天使基金”)、保证通过率并收取代理费的相关信息。在此,我们严正声明:天使基金是扶持大学生青年创新创业的公益基金,上海市大学生科技创业基金会(以下简称“创业基金会”)及其23个高校及本市行政区天使基金受理点(名单及联系方式详见创业基金会官网:http://www.stefg.org/Angel/apply.aspx)从未授权任何第三方代理机构从事天使基金申请的代理活动,亦从未授权任何第三方代理机构就上述代理活动收取任何费用,任何第三方代理机构所作的承诺或保证与创业基金会及其基金无关,相应的责任概由第三方代理机构自行承担。同时,创业基金会及受理基金亦拒绝任何机构和个人代理创业者申请天使基金,任何机构和个人均不得以推荐或代理创业者申请天使基金为由获取相关利益,包括但不限于天使基金申请服务费、获资助创业项目股权、期权等。


创业基金会及其各受理基金在天使基金的申请受理过程中,不会向创业者收取任何费用;同时,创业基金会亦禁止任何创业者或创业企业委托第三方代理机构代理申请天使基金的行为,一经发现,将立即撤销对该创业者或创业企业的资助并要求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为了保障创业者合法权益,申请人应主动拒绝与任何第三方代理机构进行合作,并拒绝支付与代理申请天使基金相关的任何费用,确保申请人及创业项目信息的真实性。创业者如需申请天使基金,可直接登录创业基金会官方网站 “天使基金”页面(http://www.stefg.org/AngelFund/Default.aspx)、官方微信(efgfoundation)、官方微博(@创业基金会)了解详细情况并在线提交申请;也可登录创业基金会官网“如何申请”页面(http://www.stefg.org/Angel/apply.aspx)查询EFG及各受理基金联系方式,进行电话咨询。各受理基金详细信息可查阅创业基金会官网“我们是谁-基金简介”页面(http://www.stefg.org/about/branch.aspx)。


如创业者需要进一步咨询申请事项或发现有任何机构和个人发布代理申请信息,请联系创业基金会,共同维护天使基金公益产品的声誉。对于第三方代理机构以代理申请方式损害创业基金会名誉、侵害创业基金会合法权益的行为,创业基金会将保留向该等第三方代理机构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创业基金会官网:www.stefg.org

联系电话:021-5523 8582(沈老师)

邮箱:[email protected]


上海市大学生科技创业基金会
2021年8月2日

《浦东新区关于进一步鼓励市民创业的实施意见》实施细则(浦东新区)

            发表于:2014-09-20

摘要:浦东新区创业补贴政策实施细则。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直属公司,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川沙新镇:

  为认真落实浦东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浦东新区财政局《浦东新区关于进一步鼓励市民创业的实施意见》(浦人社[2012]3号,以下简称《意见》),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意见》第一条所指“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是指毕业2年内的本市户籍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和非本市户籍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本市高校全日制在读研究生。

  二、《意见》第二条所指“项目”具体项目内容由上海市开业指导专家志愿服务团浦东分团按照新区产业发展方向对外公布。

  三、《意见》第三条第二款中所指“上海市开业贷款”是指按照《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完善小额贷款担保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沪人社就发[2009]14号)、《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关于促进就业专项资金担保开业贷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劳保就发[2005]30号)文件精神,执行的开业贷款。

  四、《意见》第三条第二款中所指“稳定就业”按照《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关于促进就业专项资金担保开业贷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劳保就发[2005]30号)规定执行。

  五、《意见》第三条第三款中所指“本区户籍劳动力”是指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农村富余劳动力、征地保障人员。

  六、《意见》第三条第三款中所指“稳定就业”是指申请补贴的组织按规定为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农村富余劳动力、征地保障人员办理用工登记并连续缴纳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

  七、《意见》第三条第四款中所指“更名企业或组织”是指变更企业或组织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的企业或组织。

  八、《意见》第三条第四款中所指“经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是指经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授权,由新区就业促进中心对申请组织按有关标准进行认定,认定标准包括:一是经营规范,二是符合《意见》中规定的项目类型,三是用工规范。

  九、《意见》第三条第四款中所指“企业承担部分”是指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规定的社会保险费缴费比例。

  十、《意见》第三条第七款中所指“创业园区、大学生创业基地和创业孵化平台”是指经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授牌的园区、创业基地和孵化平台。

  十一、《意见》第三条第八款中所指“创业带头组织评选”是指由浦东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的创业带头组织评选活动。

  十二、《意见》第三条第八款中所指“上海市市级以上先进称号”是指由市级及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或市级及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为主评选的创业方面先进称号。

  十三、《意见》第四条所指“社会专业机构”是指由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通过公开招投标确定的创业培训机构、社会中介服务机构、贷款评估机构。

  十四、《意见》所指“初创期”均指创业组织自合法注册登记起36个月以内。《意见》中的各项补贴,除创业带头组织一次性补贴外,均需在组织初创期内提出申请。

  十五、《意见》所指的补贴与国家、本市和新区的同一类型补贴,除特别规定外按就高原则享受。

  十六、本实施细则自201211日起实施,至20141231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