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于:2014-09-20
摘要:浦东新区创业补贴政策实施细则。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直属公司,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川沙新镇:
为认真落实浦东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浦东新区财政局《浦东新区关于进一步鼓励市民创业的实施意见》(浦人社[2012]3号,以下简称《意见》),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意见》第一条所指“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是指毕业2年内的本市户籍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和非本市户籍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本市高校全日制在读研究生。
二、《意见》第二条所指“项目”具体项目内容由上海市开业指导专家志愿服务团浦东分团按照新区产业发展方向对外公布。
三、《意见》第三条第二款中所指“上海市开业贷款”是指按照《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完善小额贷款担保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沪人社就发[2009]14号)、《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关于促进就业专项资金担保开业贷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劳保就发[2005]30号)文件精神,执行的开业贷款。
四、《意见》第三条第二款中所指“稳定就业”按照《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关于促进就业专项资金担保开业贷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劳保就发[2005]30号)规定执行。
五、《意见》第三条第三款中所指“本区户籍劳动力”是指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农村富余劳动力、征地保障人员。
六、《意见》第三条第三款中所指“稳定就业”是指申请补贴的组织按规定为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农村富余劳动力、征地保障人员办理用工登记并连续缴纳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
七、《意见》第三条第四款中所指“更名企业或组织”是指变更企业或组织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的企业或组织。
八、《意见》第三条第四款中所指“经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是指经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授权,由新区就业促进中心对申请组织按有关标准进行认定,认定标准包括:一是经营规范,二是符合《意见》中规定的项目类型,三是用工规范。
九、《意见》第三条第四款中所指“企业承担部分”是指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规定的社会保险费缴费比例。
十、《意见》第三条第七款中所指“创业园区、大学生创业基地和创业孵化平台”是指经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授牌的园区、创业基地和孵化平台。
十一、《意见》第三条第八款中所指“创业带头组织评选”是指由浦东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的创业带头组织评选活动。
十二、《意见》第三条第八款中所指“上海市市级以上先进称号”是指由市级及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或市级及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为主评选的创业方面先进称号。
十三、《意见》第四条所指“社会专业机构”是指由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通过公开招投标确定的创业培训机构、社会中介服务机构、贷款评估机构。
十四、《意见》所指“初创期”均指创业组织自合法注册登记起36个月以内。《意见》中的各项补贴,除创业带头组织一次性补贴外,均需在组织初创期内提出申请。
十五、《意见》所指的补贴与国家、本市和新区的同一类型补贴,除特别规定外按就高原则享受。
十六、本实施细则自2012年1月1日起实施,至2014年12月31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