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于:2014-09-2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 以下简称“创新基金 )项目申请和受理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关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制定本实施方案。
第二条 科技部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负责受理创新基金项目的申请。
第三条 管理中心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面向全国受理创新基金项目的申请。
第二章 支持对象
第四条 申请创新基金支持的项目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 符合国家产业、技术政策,技术含量较高,技术创新性较强,项目技术水平处于国内领先。产品有较大的市场容量和较强的市场竞争力,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并有望形成新兴产业。
(二) 国家规定的特殊行业(如医药、医疗器械、邮电、通信、电力、农作物新品种及生物制品、公安及安全等),要有行业主管机构出具的相关批准证明。
(三) 无知识产权纠纷。
第五条 承担创新基金支持项目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中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二)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研制、开发、生产和服务业务。
(三)领导班子有较强的市场开拓能力和较高的经营管理水平,并有持续技术创新的意识。
(四)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 30%,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五)有良好的经营业绩,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每年用于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不低于销售额的 3%注。开业不足一年的新办企业不受此款限制。
(六)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合格的财务人员。
第六条 创新基金鼓励并优先支持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与企业合作进行的技术创新活动。择优支持具有我国自主知识产权、高技术、高附加值、产业关联度大、节能降耗,有利于环境保护和出口创汇的项目。
第七条 创新基金不支持以下各类项目:不符合国家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方针及产业政策的项目、技术引进项目、低水平重复项目、单纯的基本建设项目、一般加工工业项目以及对社会和环境有不良影响的项目。
第八条 创新基金不支持以下各类企业:已经上市的企业、中方拥有股权不足 51%的企业、资产和财务状况不好的企业、非技术性的纯服务企业以及纯贸易性质的企业等。
第三章 支持方式
第九条 创新基金以贷款贴息、无偿资助和资本金(股本金)投入的方式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活动。
第十条 贷款贴息
(一)主要用于支持产品具有一定水平、规模和效益,银行已经有贷款意向的项目。
(二)项目总投资在 3000万元以下,资金来源基本确定,投资结构合理,项目实施周期不超过三年。
(三)贷款贴息按申请项目贷款额年利息的50%至100%给予补贴,贴息总额一般不超过100万元,个别重大项目不超过200万元。
第十一条 无偿资助
(一)主要用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中产品研究开发及中试阶段的必要补助、科研人员携带科技成果创办企业进行成果转化的补助。
(二)项目总投资一般在l 000万元以下,资金来源基本确定,投资结构合理,企业有与申请创新基金数等额以上的自有资金匹配,项目实施周期一般不超过两年。对于地方财政给予匹配资助的项目,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支持。
(三)创新基金资助数额一般不超过100万元,个别重大项目不超过200万元。
第十二条 资本金(股本金)投入
(一)资本金投入主要用于支持技术起点高、具有较广创新内涵、较高创新水平并有后续创新潜力,预计投产后具有较大市场需求、有望形成新兴产业的项目。
(二)资本金投入的目的是引导其它资本的投入。创新基金资本金投入一般要求至少有一家以上投资合作伙伴一起投资。创新基金投入数额一般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的20%。
(三)创新基金资本金投入的资金,原则上要求在一定期限内依法收回。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章 申请
第十三条 科技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以及科技产业发展方针、政策和规划,经咨询创新基金专家委员会,于每年年初发布创新基金年度支持重点及工作指南。
第十四条 符合创新基金支持条件的项目,由企业按申请要求提供相应的申请材料,经推荐单位推荐,在每年3--l 2月间,采用邮寄的方式,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
第十五条 一个企业在同一年度内,原则上只能申请一个项目和一种支持方式。申请创新基金支持的企业(以下简称“申请企业”)应根据项目所处的不同阶段,选择相应的支持方式。
第十六条 申请企业应提交以下有关材料:
(一)《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申请书》
(二)按《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提纲》要求编制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有关机构和专家对该报告的论证意见(须附论证专家名单)。
(三)推荐单位出具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推荐意见表》以及《推荐单位信息表》。
(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上两年度以及最近一个月的会计报表(复印件),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以及报表附注等。开业不足一年的新创办企业须报送工商行政部门出具的企业注册资金证明(复印件)和最近一个月的会计报表。
(六)可以说明项目技术情况的证明文件(如科技主管机构或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技术报告、检测报告,专利证明、用户使用报告等)。
(七)高新技术企业需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复印件)。
(八)国家专卖、专控及特殊行业产品,须附相关主管机构出具的批准证明(复印件)。
(九)申请贷款贴息的,须分别由开户所在地银行信贷部门和贷款审批银行在《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申请书》的相应栏目中,签署承贷意见。
(十)地方财政部门匹配资金的项目,须出具地方财政部门的证明文件。
(十一)与项目有关的其它参考材料(如列入国家科技计划的有关批准文件、环保证明、奖励证明等)。
对(一)、(二)、(三)款要求的内容,还须按规定格式录制软盘。
第十七条 申请企业须将书面申请材料(附材料目录)按A 4纸张大小装订成册,一式五份上报管理中心;按规定格式录制的软盘也一并上报。
第十八条 申请企业提供的材料必须真实可靠。如发现弄虚作假,管理中心将不再受理该企业的申请。
第十九条 申请企业和申请项目,须经一个推荐单位推荐。推荐单位一般应在企业所在地区选择。推荐单位应是熟悉被推荐企业及项目情况的地市以上(含地市级)科技主管机构或行业主管部门。
第二十条 推荐单位须对企业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可靠性做出评价,并填写《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推荐意见表》及《推荐单位信息表》。
第二十一条 推荐单位必须严肃、认真、科学、公正地履行其职责。如发现有重大失误或虚假行为,管理中心将不再受理其推荐的项目。
第五章 受理
第二十二条 管理中心采取公开方式受理申请。管理中心收到申请材料后,首先进行受理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受理审查内容包括:
(一)资格审查:申请项目是否属于创新基金本年度支持的范围,申请企业及推荐单位是否符合要求。
(二)形式审查:报送的文件、资料、表格、软盘等是否齐全、完整,文字、填写格式是否清楚并符合要求。
(三)内容审查:申请企业、申请项目、推荐意见等的内容是否符合暂行规定及本实施方案的要求。
第二十三条 对受理审查合格的项目,管理中心将组织有关专家和机构对其进行立项审查。
对受理审查不合格的项目,在收到申请60天内,管理中心向申请企业发出《受理审查不合格通知书》注,同时抄送推荐单位。申请文件及资料不予退还。发予《受理审查不合格通知书》的项目,当年不得再次申请。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实施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本实施方案由科技部和财政部负责解释和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