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于:2014-09-20
摘要:对于具有上海市户籍,注册地在浦东新区的企业科享受本意见内的各项补贴及政策。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直属公司,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川沙新镇:
为进一步优化新区市民创业环境,加大新区市民创业扶持力度,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沪府发【2009】1号和《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鼓励扶持市民创业行动计划>的通知》》(浦府【2008】181号)精神,经区政府同意,结合新区市民创业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意见。
一、补贴对象
具有本市户籍的市民创业者和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创办的微小型企业(劳务派遣公司除外)、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或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组织),注册地在本区,并带动本区户籍人员就业。
二、项目类型
创办的各类组织必须从事现代服务业、电子信息产业、生产性服务业、创新创意产业、社区公共服务业、现代农业等符合新区产业发展方向的项目。
三、扶持政策
(一)贷款担保:对确有资金困难的市民创业者提供创业贷款担保服务,20万元以下的贷款免担保,每笔贷款担保的最高金额不超过300万元。
(二)贷款贴息:对申请上海市开业贷款和新区市民创业贷款担保,且在贷款期限内还清贷款本息的创业组织,按其吸纳本区户籍劳动力的人数及其稳定就业情况,给予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3000元的利息补贴。贷款贴息最高不超过其实际支付的银行利息。
(三)房租补贴:对2012年1月1日起创办的创业组织,租赁符合条件的经营场地,并开展经营,且创办组织的注册地与经营地一致,按其吸纳本区户籍劳动力的人数及其稳定就业情况,给予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3600元的房租补贴。房租补贴最高不超过其实际支付的租金总额。
大中专院校毕业创办的创业组织在创业园区、大学生创业基地或其他经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场所开展创业,按其吸纳本区户籍人数及其稳定就业情况,给予每天每平方2.5人均最高10平发米的房租补贴。房租补贴最高不超过其实际支付的租金总额。
(四)社会保险费补贴:2012年1月1日起新创办的创业组织(非正规就业的劳动组织转制企业或组织、更名企业或组织除外),经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吸纳本区户籍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征地保障人员、农村富余劳动力、并按规定与员工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半年以上的,按其吸纳人数,在初创期内给予其以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纳基数的企业承担部分社会保险费的50%补贴。该补贴与市、区就业困难人员就业补贴和涉农企业就业补贴不能重复享受,单个组织年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五)开办手续费补贴:2012年1月1日起,在本区依法注册登记微小型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市民创业者和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开展正常经营,给予创业组织每户2000元的开办手续费补贴,由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创办的创业组织给予每户5000元的开办手续费补贴。
(六)转制补贴:开办时间1年以上的浦东新区非正规就业的劳动组织,成功转制为微小型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或民办非企业单位,并稳定经营6个月以上的,给予一次性10000元转制补贴。
(七)初创组织服务一次性补贴:创业园区、大学生创业基地和创业孵化平台,在初创期内为初创组织提供创业服务,并稳定经营半年以上,每增一户创业组织,给予创业园区、大学生创业基地和创业孵化平台一次性补贴3000元。
(八)创业带头组织一次性补贴:在本区范围内开展创业带头组织评选,对经评选获得浦东新区市民创业带头人称号的创业组织,给予一次性5000元补贴,对获得上海市市级以上先进称号的创业组织,给予一次性10000元补贴。
四、进一步发挥社会化服务机构的作用
对积极优化创业服务资源,构筑一个集聚公共服务、社会服务、专业服务等功能的创业服务平台,建立购买社会专业机构服务机制,拓宽社会专业机构服务创业的领域范围,有效发挥创业培训机构、社会中介服务机构、贷款评估机构的作用,为创业者提供高效、便捷、优惠的创业服务,形成促进创业工作的整体合力。
五、其他
浦东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浦东新区财政局已有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六、本意见自2012年1月1日起实行,至2014年12月31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