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于:2014-09-20
摘要:对国家、市级技术创新基(资)金项目或区高新技术研发中心的单位等,区提供资助金额每项不低于25万元,区镇(街道)资助比例为2:1,对认定为市级及国家的各类科技攻关和计划项目给予10-25%匹配资金。
项目内容:
一、区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项目以及对国家、上海市创新基(资)金项目实施资金配套。
二、区高新技术研发中心、区农业科技创新服务中心和科技服务平台建设。
三、区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培育工程。
四、区科技进步奖、发明创造专利奖、知识产权、专利试点示范企业、专利申请资助、专利技术产业化项目。
五、区科技产业化项目、新产品计划项目及国家、上海市科技创新产业化项目的资金配套。
六、其他需要支持的科技创新项目。
支持方式:
一、对国家、市级技术创新基(资)金项目,采取全面结合方式,具体如下:
1、国家创新基金、上海市创新资金项目:按照上级有关规定,遵循立项要求,予以资金匹配。区资助金额每项不低于25万元,区镇(街道)资助比例为2:1。
2、对认定为市级及国家的各类科技攻关和计划项目给予10-25%匹配资金。
二、对认定为区高新技术研发中心的单位,给予15万元的资助。对新增的各类国家级、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产品质量检测中心,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20万元的资助。对批准加盟上海市研发公共服务平台的区科技服务平台,每个给予资助10万元。对认定为区农业科技创新服务中心的,每家给予资助5-10万元。
三、鼓励本区企业申报市"科技小巨人"企业,按上级规定进行资金匹配。对命名为区技术创新示范争创企业和示范企业的,根据每年的争创考核结果,给予5-30万元的资助,区镇(街道)资助比例为3:1。
四、对区科技进步奖和发明创造专利奖的一等奖项目,区创新资金予以2万元的支持,对区专利试点企业予以5万元的支持,凡被评为上海市专利试点企业的给予2万元匹配;鼓励企业争创上海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凡被评为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给予10万元匹配;对区专利技术产业化项目予以3万元的支持。
五、对批准立项的国家、市火炬计划项目和重点新产品项目分别予以10万元、5万元的支持,区火炬计划项目、新产品项目每项给予3万元支持。
六、对批准立项的科技含量高、创新能力强的区科技创新项目原则上实行区镇(街道)两级联动,各镇(街道)要按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资金的配套。
项目申请和受理
申请条件:
一、具有承担所资助项目需要的主要技术力量;
二、具有开展所申请资助项目需要的房屋、设施仪器、设备等基本条件;
三、具有必要的自筹匹配资金。
申请和受理:
一、项目申请单位应根据我区科技进步、经济振兴、社会协调发展的需要,填写《项目申请表》和《项目可行性报告》,经主管镇(街道)初审后报区科委。
二、区科委对各受理申请单位提出的《项目可行性报告》,组织有关专家和部门就项目的目的意义、研究内容、技术路线、技术关键等技术方案以及经费预算、还款能力、市场前景、社会和经济效益等经济方案的可行性进行评估。区科委根据专家评议情况,按照择优原则确定项目的承担单位,然后由承担单位填写《计划任务书》,并由区科委与承担单位协商合同事宜。
合同签订和履行:
第十一条区科技创新资金资助的项目,必须由项目承担单位与区科委签订合同。如有几个单位共同协作承担的项目,应由主要承担单位与区科委签订合同。同时主要承担单位还应分别与各协作单位签订分合同,分合同作为主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十二条项目合同由区科委、承担单位在充分协商并取得一致意见的基础上共同签署后生效。项目承担单位的上级主管镇(街道)应帮助、督促承担单位认真履行合同义务,以确保项目任务的及时完成。
第十三条项目的具体内容、进度要求、完成期限、考核指标、资助金额、拨款方式、成果权益、损失赔偿等条款,均应在合同中具体约定。
第十四条项目合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依法成立后,即具有法律约束力,签约各方应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所签订的合同。项目合同如有争议,其仲裁和诉讼按《技术合同法》第六章有关条款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项目合同的任何一方如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条件,即违反合同,应按合同中约定的条款,赔偿对方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合同的变更或解除:
一、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义务;
二、本区重大工程项目配套的研究项目,由于工程延期或中止,使合同不能按时履行或没有必要继续履行;
三、项目成果已由其他单位研究、试验成功,确属没有必要继续进行研究、试验。
四、根据所取得阶段成果表明,必须对下阶段的任务、目标、技术路线等作必要的调整。
第十七条上述不可抗力,是指签约各方不能预见、不能避免或不能克服的自然因素引起的客观情况,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免除其不履行合同的责任。
第十八条签约各方协商一致变更的合同,应当就所增加、减少或者修改合同条款和因此所引起损失的处理办法达成书面协议。
签约各方协商一致解除的合同,应当就合同提前终止的日期和因此所引起损失的处理办法达成书面协议。